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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釋與說明
(一)收入科目
1、財政撥款,指中央財政批復的當年財政撥款預算。
2、事業收入,指部屬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3、事業單位經營收入,指部屬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
5、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部屬事業單位在預計用當年的上述收入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的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基金彌補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資金。
6、上年結轉,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仍按原規定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二)支出科目
1、外交(類級,科目代碼202),反映政府外交事務支出,包括以下四個款級科目的支出。
外交管理事務(款級,科目代碼20201),反映政府外交管理事務支出。
國際組織(款級,科目代碼20204),反映向國際組織交納的會費、捐款、聯合國維和攤款以及股金、基金等支出。
對外合作與交流(款級,科目代碼20205),反映出國出訪、招待來訪、舉辦在華國際會議以及其他對外合作交流等的支出。
其他外交支出(款級,科目代碼20299),反映其他用于外交方面的支出。
2、教育(類級,科目代碼205),反映政府教育事務支出。我部僅包括普通教育(款級,科目代碼20502)一個款級科目支出,為部屬高校外交學院支出。
3、文化體育與傳媒(類級,科目代碼207),反映政府在文化、體育及傳媒事務方面的支出。我部僅包括其他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款級,科目代碼20799)一個款級科目支出,用于部屬改制文化單位世界知識出版社文化產業發展的支出。
4、社會保障和就業(類級,科目代碼208),反映政府在社會保障與就業方面的支出。僅包括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級,科目代碼20805)一個款級科目支出,為我部離退休人員及離退休管理機構的支出。
5、住房保障支出(類級,科目代碼221),包括三項: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和購房補貼(指無房和未達標住房補貼),其中,住房公積金是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該項政策始于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國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職職工中普遍實施,繳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過12%。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年工資,目前已實施近20年時間。行政單位繳存基數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公務員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機關工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年終一次性獎金、特殊崗位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規范后發放的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等;事業單位繳存基數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特殊崗位津貼等。提租補貼是經國務院批準,于2000年開始針對在京中央單位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提高發放的補貼,中央在京單位按照在職在編職工人數和離退休人數以及相應職級的補貼標準確定,人均月補貼90元。購房補貼是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的規定,從1998年下半年停止實物分房后,房價收入比超過4倍以上地區對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發放的住房貨幣化改革補貼資金。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從2000年開始發放購房補貼資金,地方行政事業單位從1999年陸續開始發放購房補貼資金,企業根據本單位情況自行確定。在京中央單位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廳字[2005]8號)規定的標準執行,京外中央單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的政策規定和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