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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1992年的環境可持續發展目標,還是2000年的千年發展目標,抑或是2015年的可持續發展目標,都毫無疑問地成為各國制定國內發展政策的指導準則,也深刻影響著當時的國際發展合作模式。由于不同國家的發展水平、發展需求、基本國情等存在較大差異,因而其國內外政策受2015后發展議程的影響也將不同。
(一)對各國發展目標的影響
1.發達國家
整體來講,減貧并不是發達國家的主要發展議題,雖然近幾年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不太景氣,但仍然比廣大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水平遠高出許多。因此,SDGs中的減貧和經濟發展指標對發達國家的約束很小。相對而言,發達國家面臨的可持續發展難題更多是環境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方面,尤其是社會可持續發展方面。具體而言,在環境可持續發展方面,發達國家普遍面臨著資源短缺、浪費型和奢侈型消費模式、環境污染治理投入劇增等問題,為了實現環境可持續發展,發達國家需要將現有的生產技術和設施“綠色化”,采取可持續的消費模式,要在保持資源和環境永續利用的前提下實現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在社會可持續發展方面,社會動蕩似乎已經成為發達國家的常態,其社會不安定因素總是層出不窮,如暴力活動、恐怖襲擊、種族沖突等等,全球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則進一步加劇了其社會的不安定。社會不安定因素的存在已經給發達國家帶來了極大的困擾,如果不加以控制,那么可持續發展將難以為繼。造成發達國家社會動蕩的兩個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嚴重的貧富差距和種族歧視,也是發達國家必須重視的問題。此外,發達國家的人口老齡化問題也越來越嚴重,因此帶來的勞動力不足和社會負擔也是發達國家不得不面對的社會問題。
總而言之,發達國家未來的發展目標中將進一步突出環境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議題,由于發達國家已經積累了豐富的環境治理經驗,因而社會可持續發展議題將成為其國內發展目標的核心。但是,需要指出的是,2015后發展議程的制定和實施時段與發達國家的發展進程是比較一致的,因而其所設定的環境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目標與發達國家原本應有的發展規劃是較為相宜的,因此發達國家自身的發展目標受2015后發展議程影響的程度其實很小。
2.新興經濟體
在所有國家群體中,新興經濟體受2015后發展議程的影響最大,所承受的國際壓力也最大。它們在經濟增長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就,較早地完成了減貧目標,在國際舞臺上的影響力日益增加,國際社會因此期待其承擔盡可能多的國際責任,甚至將其與發達國家視為同等的國際責任體。然而,發達國家早已實現工業化,經濟基礎雄厚,而新興經濟體自身往往處于經濟轉型期,存在各種各樣的發展難題,尤其是要應對實現工業化和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如果說在2015年以前,新興經濟體部分地犧牲了環境可持續發展來換取經濟增長,那么,在其2015年后的發展規劃中,環境可持續發展就必須與經濟增長處于同等的地位。這就意味著,為了完成SDGs,新興經濟體需要同時實現工業化和“綠色化”。
3.其他發展中國家
MDGs推出之后,自2005年起聯合國每年均會通過《千年發展目標報告》和《千年發展目標年度進度表》發布MDGs的進展情況。2013年的報告及進度表顯示,MDGs在地區之間的進展很不平衡,除東亞地區有望于2015年實現大部分目標外,其他地區均無法完全實現,尤其是撒哈拉以南非洲幾乎無法實現任何目標。換言之,全球大部分發展中國家預計均無法如期實現千年發展目標。這表明,實現較低層次的MDGs仍然是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在2015年以后的發展目標。正因如此,從理論上來講,對于除新興經濟體以外的其他發展中國家而言,2015后發展議程是要求過高的。但是,從現實上來講,由于大部分發展中國家仍然需要重點解決MDGs的減貧目標,很難兼顧SDGs中的大部分指標,特別是環境可持續發展目標,所以2015后發展議程事實上就變得無約束力了。換言之,2015后發展議程基本上不會影響這些發展中國家國內發展目標的設定。即便有所影響,也主要是選擇SDGs中的最低標準,在很大程度上將會是MDGs的簡單延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