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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人口
根據1‰人口抽樣調查推算,年末常住人口4377.8萬人。其中,城鎮常住人口2949.3萬人,占67.37%;鄉村常住人口1428.5萬人,占32.63%。
全年出生人口28.9萬人,出生率6.60‰;死亡人口29.7萬人,死亡率6.78‰;人口自然增長率-0.18‰。
年末全省0~15歲(含不滿16周歲)人口489.2萬人,占常住人口的比重為11.18%;16~59歲(含不滿60周歲)人口2941.0萬人,占67.18%;60周歲及以上人口947.6萬人,占21.64%,其中65周歲及以上人口591.3萬人,占13.51%。
注釋:
1.本公報中2016年數據均為初步統計數。部分指標數據在年報時可能還有調整。
2.規模以上工業統計范圍為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工業法人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統計的建設項目起點為500萬元及以上項目;限額以上批發業統計范圍為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批發業法人企業、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限額以上零售業統計范圍為年主營業務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零售業法人企業、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業統計范圍為年主營業務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飲業法人企業、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3.測土配方施肥面積:指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面積。通過宣傳、培訓、試驗、示范等手段,推廣普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所覆蓋的農作物播種面積。
4.農業機械總動力:指全部農業機械動力的額定功率之和。農機總動力按使用能源不同分為以下四部分:柴油發動機動力指全部柴油發動機額定功率之和;汽油發動機動力指全部汽油發動機額定功率之和;電動機動力指全部電動機(含潛水電泵的電動機)額定功率之和;其他機械動力指采用柴油、汽油、電力之外的其他能源,如水力、風力、煤炭、太陽能等動力機械功率之和。
5.高速鐵路:指最高營運速度達到200公里/小時及以上的鐵路。
6.民用汽車保有量:指報告期末,按照《機動車注冊登記工作規范》,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已注冊登記領有民用車輛牌照的全部汽車數量。汽車保有量統計的主要分類:根據汽車結構分為載客汽車、載貨汽車、其他汽車;根據汽車所有者不同分為個人(私人)汽車、單位汽車;根據汽車的使用性質分為營運汽車、非營運汽車;根據汽車大小規格不同,載客汽車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載貨汽車分為重型、中型、輕型和微型。
7.貨物運輸周轉量:指在一定時期內由各種運輸工具實際完成的貨物運量與相應的運送距離的乘積之和。
8.旅客運輸周轉量:指在一定時期內由各種運輸工具實際運送的旅客人數與相應的運送距離的乘積之和。
9.移動電話用戶:指報告期末通過移動電話交換機進入移動電話網的全部電話用戶。
10.農產品生產者價格:指農產品生產者直接出售其產品時的價格。
11.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數包括參保職工和參保退休人員。
12.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對象是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的城鎮非從業人員。
13.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指報告期內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量與生活垃圾產生量的比率。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量指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廠)所處理的生活垃圾總量。生活垃圾產生量指報告期生活垃圾產生的數量。生活垃圾是指城市日常生活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業垃圾、集市貿易市場垃圾、街道清掃垃圾、公共場所垃圾和機關、學校、廠礦等單位的生活垃圾。
14.可吸入顆粒物:指懸浮在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10微米的顆粒物。
15.“水十條”指國務院正式發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16.依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規定以及地面水使用目的和保護目標,中國地面水分五大類:
Ⅰ類水質:水質良好。地下水只需消毒處理,地表水經簡易凈化處理(如過濾)、消毒后即可供生活飲用者。
Ⅱ類水質:水質受輕度污染。經常規凈化處理(如絮凝、沉淀、過濾、消毒等),其水質即可供生活飲用者。
Ⅲ類水質: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一般魚類保護區及游泳區。
Ⅳ類水質:適用于一般工業保護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
Ⅴ類水質:適用于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超過Ⅴ類水質標準的水體基本上已無使用功能。
17.地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指地表水水源地達標取水量與地表水水源地總取水量的比率。
18.近岸海域功能區水質總達標率:指近岸海域達標功能區個數與近岸海域功能區總個數的比率。
19.人口自然增長率:指在一定時期內(通常為一年)人口自然增加數(出生人數減死亡人數)與該時期內平均人數(或期中人數)之比,一般用千分率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