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稅制改革賦能我國數字經濟國際競爭力提升的若干思考
中國網/中國發展門戶網訊 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指出,加快發展數字經濟,促進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數字產業集群。數字經濟作為我國領航新時代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頭雁”,關乎國家未來發展方向和發展前途。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以數字技術為代表的科學技術不斷發展、創新與應用極大豐富了勞動工具的內容和形式,顯著推動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這種演變極大改變了傳統的生產組織方式,客觀上需要加快推動稅制等制度層面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數字經濟生產力的充分釋放提供必要的生產關系支持。當前,我國持續推進數字化發展進程,數字經濟正處于由單純的“規模擴大”向“量質齊升”轉型升級的關鍵時期,將全方位、深層次地改變國民經濟運行的基本形態。統計數據顯示,2011—2022年,我國的數字經濟規模從9.5萬億元人民幣增加到50.2萬億元人民幣,增長了5.28倍;數字經濟規模占國內生產總值(GDP)比重亦由19.42%增加到41.48%,總體增幅超過了22%。數字經濟的發展為稅收籌集工作奠定了重要物質基礎。因而,完善現行稅收制度、增強數字經濟對稅收收入的貢獻度、避免稅收主體利益分配不公等問題,使稅收制度與數字經濟發展更為契合是當前提升我國數字經濟國際競爭力的重要任務。
研究表明,由于數字經濟具有收入形式多元化的特征,盡管稅務部門可通過法律、教育等手段督促企業履行納稅義務,但現實情況下監管困難,企業容易偷稅漏稅,且涉事數額巨大,造成了嚴重的稅收流失。英國良好納稅認證組織Fair Tax Mark作為一家第三方機構為企業提供良好稅收行為認證,其在2019年發布的調研報告中顯示,美國亞馬遜公司(Amazon)、美國谷歌公司(Google)、美國蘋果公司(Apple)、美國臉書公司(Facebook)、美國微軟公司(Microsoft)和美國奈飛公司(Netflix)在2010—2019年的應納稅額與實納稅額差值達1 553億美元,其中美國亞馬遜公司的差額位列6家企業之首。可見,數字經濟全球化作為經濟全球化的重要表現形式之一,其快速發展不僅帶來了技術開發、技術應用、要素稟賦及商業模式的更迭和創新,還對既有的稅收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數字經濟時代我國稅制改革的基礎條件分析
數字經濟時代的稅制改革既是稅收理論創新研究的重要領域,也是國家乃至全球經濟治理實踐的重要內容。數字經濟發展作為推動稅制改革的重要誘致性因素,需要對這一新興經濟形態下的商業活動是否需要征稅、征多少稅及如何征稅等基礎條件進行科學合理的分析判斷。數字經濟時代我國稅制改革基礎條件主要包括以下3個方面。
“產業數字化”與“數字產業化”呈互動格局,工業經濟形態向數字經濟形態加速演化
數字經濟作為一種近年來因信息技術快速發展而興起的新經濟業態,從根本上改變了很多傳統經濟形式的存在形態和發展路徑,為推動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必要條件。作為驅動經濟社會發展的強勁引擎,以高度密集的技術信息形態存在的數字環境,通過孕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賦能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并借助數字技術在不同產業中的相互滲透賦能融合實體經濟,同步推動“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字化”的發展。作為社會生產力發展與進步的必然結果,充分釋放數字經濟潛能,發揮數字經濟紅利,促進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有利于我國形成并鞏固長期發展優勢。
需要指出的是,數字經濟發展存在的結構性問題深刻影響宏觀經濟運行狀態。現階段,相較于數字產業化,產業數字化仍是拉動數字經濟增長的主要引擎。2022年,我國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字化規模分別為9.2萬億元人民幣和41.0萬億元人民幣,分別占數字經濟的18.3%和81.7%,且近年來數字產業化與產業數字化的產業規模均呈增長趨勢,但前者增速明顯低于后者(圖1)。同時,我國三大產業在這一時期的數字經濟滲透率總體仍有較大提升空間,且不同經濟部門的數字經濟滲透程度參差不齊。中國信息通訊研究院發布的《中國數字經濟發展研究報告》數據表明,2022年,以服務業為主的第三產業數字經濟滲透率達到44.7%,而第二產業和第一產業的數字經濟滲透率分別為24.0%和10.5%。此外,數字經濟消費端與生產端不協調已經成為制約我國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突出問題,具體體現在數字經濟在消費領域表現強勁,但在工業互聯網、高端芯片、智能制造、大規模集成電路等涉及生產的領域則仍有很大提升空間。這與我國先進制造業等領域的關鍵核心技術面臨“卡脖子”問題密切相關。
數字技術應用場景更加廣泛、普遍,新的經濟發展動能不斷涌現并得到強化
作為新科技革命的重要成果,數字技術屬于典型通用目的技術(GPTs),在各行各業都有廣泛應用,且其通過一系列聚合效應產生了數字經濟新形態。作為新一輪國際競爭的重點領域,我國必須敏銳地捕捉到數字經濟革命帶來的機會窗口,對數字經濟發展予以高度重視并進行超前謀劃布局。近年來,我國已經在數字技術創新、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數字產業化發展、產業數字化轉型等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和顯著成就。同時,國民經濟運行基本形態在數字化浪潮推動下發生了深刻改變。
目前,我國在語音智能識別、圖像圖形理解、知識挖掘、機器翻譯與推理等人工智能技術開發與應用領域處于全球前列。人工智能技術已由前期的技術探索階段走向行業規模化商用階段,帶動相關產業迅速增長。區塊鏈技術性能不斷提升,信息通信領域的交互效率和兼容性得到顯著提升。2021年,區塊鏈產品平均每秒鐘確認上鏈交易數已達到35 531次,是2012年的2倍。區塊鏈、物聯網融合持續加深,并為保障數據安全等提供有效技術支持。云計算形成的市場規模持續擴大。2021年,我國云計算市場規模已達到3 229億元人民幣。特別是依托云計算的原生技術,目前已形成基本完整的全生命周期技術鏈,資源開發使用率提高,服務界面友好性得到改善。同時,在市場需求驅動下,算力服務普惠化、規范化水平不斷提高,催生了更加豐富多彩的服務場景。數字技術創新發展與應用還帶動了數據要素產生量的快速增加,與此同時,數據的抓取、存儲、傳輸與分析等大數據生態系統功能更加強大。中國阿里巴巴集團、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等國內頭部企業為代表的數字企業也紛紛加入大數據產品的開發與市場化進程,而且越來越多的大數據產品在實際應用場景中表現出多元化、復雜化的特點。
數字基礎設施覆蓋廣度和覆蓋深度的不斷提升為數字經濟發展提供支撐
數字基礎設施是支撐數字經濟的硬件保障和重要前提。近年來,我國加大對包括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在內的新基建投入力度,我國數字基礎設施覆蓋廣度和技術性能等關鍵指標處于世界前列,已經建成全球規模最大、技術領先的基礎設施網絡體系。截至2022年,全國移動通信基站總數突破1 000萬個,達到1 083萬個,其中,第5代移動通信技術(5G)基站為231.2萬個,占移動基站總數的21.4%,全年新建的5G基站數量達到88.7萬個。這些數字基礎設施,不僅保障了日益擴大的市場主體參與數字經濟的需求,而且在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沖擊等突發性公共事件時展現出了極高的效率優勢。例如,數字技術在流行病學調查中,特別是密切接觸人員確認、在線教育、在線醫療診治、遠程辦公等生產生活的很多方面,均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據《“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十四五”時期,國家還將加大第6代移動通信技術(6G)開發應用的力度,加強相關技術儲備,積極參與相關技術規范或標準制定的國際合作。
2012年以來,我國光纖網絡接入帶寬速率實現了從十兆到千兆的指數級躍升,移動網絡代際升級逐漸加快,5G基站實現了所有地級市和縣城城區的全覆蓋。各類“軟”“硬”新型基礎設施建設為不斷擴大網民規模,提高互聯網普及率提供了必要的支撐條件。截至2022年底,我國網民規模達到10.67億人,互聯網普及率達到75.57%(圖2)。根據《全球IPv6發展數據報告》,截至2022年8月,我國支持互聯網協議第6版(IPv6)的活躍用戶數達7.137億,占全部網民總數的67.9%,同比增長29.5%,高于全球的平均增速。
數據中心是數據要素實現信息交互的重要樞紐。伴隨著5G商用覆蓋范圍的不斷擴大,加快推動國家層面的一體化大數據中心建設成為重大現實需求。據報道,截至2022年7月底,我國處于在用狀態的數據中心機架總規模已經突破590萬標準機架,各類服務器規模達到2 000萬臺,算力規模總和超過150 EFlops(每秒浮點運算次數),全國在用超大型或大型數據中心497個,已建成智算中心20個。在2022年6月發布的全球前500名超級計算機排行榜中,我國共有175臺超級計算機上榜,數量蟬聯全球第一,其中前200強中,我國有15臺上榜。數字物流是支撐國民經濟暢通循環的重要保障。在市場需求持續拉動等利好因素作用下,我國人-機-物的全面感知與泛在聯通能力顯著提升。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通信業經濟運行數據顯示,2023年6月底,三大運營商蜂窩物聯網終端用戶已經突破21.02億戶,占移動網終端連接數的55.4%。根據數字經濟發展趨勢,我國超前布置了以量子通信等為代表的一批重大新基建工程,積極打造更具前瞻性和引領性的數字經濟發展支撐體系。2016年8月,我國成功發射全球首顆量子科學實驗衛星“墨子號”。該衛星首次實現了地球上相距1 200公里的2個地面站間的量子態數據信息的遠程傳輸。這標志著我國在量子信息處理、量子通信網絡建設領域取得了標志性進步。
現行稅制不適應數字經濟國際競爭力提升的突出表現
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數字經濟產業集群是數字經濟發展的重要戰略目標。由于現行稅制主要建立在工業經濟時代的發展邏輯基礎上,與數字經濟發展的內在邏輯在稅收職能、稅制要素、分享機制、國際數字經濟稅收秩序等方面不適應。因此,應明確現行稅制不適應數字經濟國際競爭力提升的重點領域,加快推動相關政策改革,調整優化數字時代的生產關系。
傳統稅收職能對數字經濟發展調節作用下降
由于工業經濟時代稅制主要依賴于實體商業模式,數字時代容易低估數據要素價值創造能力并導致稅收調節功能減弱甚至失效,降低數字經濟發展與相應稅收的匹配聯結度,造成數字經濟發展秩序失范。同時,由于現行稅制對數據資產與數據服務的界定存在邊界模糊問題,可能加劇稅收缺位。例如,運用數字技術升級已有數字產品,實現對數字產品的二次開發,并輔以互聯網傳播以拉升產品附加值,但這一過程由于缺少前期規范定價基礎,產權歸屬不清晰,加大了界定稅基的困難度,顯著影響了稅收職能的正常發揮。雖然數字經濟發展形成了適應自身需要的物質流、資金流、人才流,但與現行稅制體系協調度低,導致稅收參與國民收入再分配的功能被削弱。由此,不僅可能造成社會收入差距過大且差距難以彌合的問題,而且政府也難以獲得數字經濟發展帶來的“稅收紅利”,甚至引發嚴重的“數字泡沫”。
稅制要素設計固化引發數字經濟效率損失
目前,我國主要稅種在稅目、稅率的設置上整體仍然遵循工業經濟時代的治理邏輯,這容易降低傳統稅制要素與數字經濟發展之間的適應性。數字技術引領產品與服務不斷融合,甚至直接催生出“制造即服務”等新型運營模式,在這種新的生產組織架構下,若產品和服務適用的流轉稅稅率存在明顯不同,可能會誘使更多的生產者運用人為調節最終產品價值結構的方式避稅。在數字經濟時代,實物產品與無形軟件服務深入融合,擴大了跨境交易和在線交易規模,這也進一步提升了對現行稅制的柔性要求。數字經濟打破了時空條件的限制,創造了很多靈活就業機會,甚至逐漸成為影響國民收入格局的重要因素。在這種情況下,從業人員收入劃定不清,不能明確是歸屬于“勞務報酬”還是“經營所得”;互聯網平臺、經紀公司等有關數字經濟活動參與方代扣代繳業務缺少規范;特別是從事類似業務的數字經濟參與方和非數字經濟參與方之間在所得稅方面缺少必要的協調,容易因稅負不公等造成不必要的數字經濟效率損失。另外,數字經濟不僅突破了產品與服務之間的邊界,而且模糊了生產者與消費者間的關系。例如,私家車可以提供網約車服務,使得作為私人消費品的家庭汽車又具有了提供商品服務的功能,這種情況下納稅主體將變得不再明確。
稅收分享機制不健全引發區域間數字經濟“稅源”與“稅權”沖突
數字經濟產銷空間分離特征顯著,稅收利益空間配置困難。這導致在現行的稅收分享機制下,地方政府對數字經濟的稅收劃分不明確,政府稅收收入被顯著侵蝕,這也容易導致區域間數字經濟的“地方保護”行為。電商平臺營業需繳納的增值稅主要上繳注冊地,貨物和服務增值額需繳納的增值稅主要上繳企業所在地,而消費地對經營活動增值額并無稅收權限。這種情況下,若僅采取生產地征稅做法,可能會造成區域之間財力差距擴大等問題。例如,在數字交易過程中突破了稅收管轄地的空間約束與生產要素跨區流動限制,若簡單沿襲企業法定注冊地和產品生產地確定稅收管轄地的原則,可能加劇區域之間稅收分配失衡。而由生產地和消費地共同分享“稅源”與“稅權”,或者在提高中央增值稅分享比例的基礎上進行統籌安排,則是推動稅收分享機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但是如何科學合理地確定其具體實現形式,還需要根據數字經濟的具體類型、特點等權衡。
國際數字經濟稅收秩序爭議短期內難以彌合
能否準確判定境內和跨境數字經濟活動征稅對象并保障國家稅收利益直接關系國家稅收管轄權實施的有效性、獨立性。一方面,各國為了獲得數字經濟發展帶來更多的稅收資源而進行激烈的競爭。從結果看,往往那些推行“先下手為強”單邊政策的國家會主導國際數字經濟稅收政策并協調進程,使國際數字經濟相關治理實踐變得更加復雜。另一方面,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歐洲聯盟(EU)、聯合國(UN)、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二十國集團(G20)等越來越多的多邊國際組織和非政府機構,積極參與到國際數字經濟稅收規則的制定,并展開了一系列廣泛深入的討論,但至今尚未形成各國普遍接受且富有操作性的數字經濟稅收規范體系,也難以對各國數字經濟稅收規則制定與實施產生影響。另外,國際數字經濟市場上跨國數字巨頭企業與各國政府之間也存在激烈地稅收博弈。
全面深化以稅制改革為重要內容的制度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積極參與和引領國際數字經濟治理
關注國際數字稅收改革動向,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先行推進數字經濟稅收試點
從國內條件看,在貿易投資等方面,自由貿易試驗區有著比世界貿易組織(WTO)規定的更加優惠的制度支持。目前,我國已設立21個自由貿易試驗區及海南自由貿易港,可利用已具有的便利政策開展數字經濟稅收試點。考慮到數字經濟稅收缺少必要的前期經驗積累,可采取數字經濟發展較快區域或特定細分行業領域先行試點,在實踐中總結經驗。需要指出的是,在完善數字經濟稅收過程中,既要重視制度規范溢出效應和示范作用,也應審慎借鑒歐美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規則、做法,增強稅制改革的戰略性和引領性。
從國際實踐看,國際數字稅收領域改革新動向值得我國關注和借鑒。2022年3月,G20和OECD推進的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項目包容性框架發布了關于2021年10月商定的15%全球最低稅率的進一步技術指南,并將其作為解決數字經濟發展帶來稅收挑戰的“雙支柱”解決方案的一部分。2022年3月和4月,歐洲議會和歐洲理事會分別對《數字市場法案》《數字服務法案》達成協議,承諾將為用戶提供更安全、更開放的數字空間以及更公平的競爭環境。美國正加快互聯網平臺競爭監管立法步伐,將為保護公平合理的市場競爭秩序奠定更加完善的法律基礎。2021年6月,美國眾議院通過《平臺競爭和機會法案》《終止平臺壟斷法案》等6部法案。2022年2月,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通過《開放應用市場法案》。
拓寬現行稅制尚未完全覆蓋的數字產品或服務類型,推動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稅收優惠政策在數字經濟領域應用
結合數字經濟發展實際,豐富“勞務”“無形資產”等內涵,逐步擴大現行稅制尚未完全覆蓋的數字經濟產品或服務類型。例如,擴大增值稅納稅人范圍,將經營進口數字產品或服務的國內供應商及向我國境內消費者提供數字化產品或服務的境外供應商確定為中國增值稅納稅人。要持續優化征稅具體方式,可引入跨境進口服務“目的地”原則,綜合考慮企業與企業間的交易(B2B)特點、企業與消費者間的交易(B2C)特點,制定并實施更具針對性的稅收規則。通過擴大綜合所得稅征繳范圍,逐步將利用互聯網平臺取得的收入有序納入到所得稅征繳范圍內,同時加快推動增值稅稅率簡并步伐,建設更加公平合理的標準稅率并優化稅率結構。要進一步優化稅務管理登記制度,將個人經營的網店、微商、直播帶貨等新業態全面納入稅收管理體系范圍。同時,持續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審慎推動政府與互聯網平臺之間的數據共享工作。要適應數字技術擴散速度快、輻射范圍廣的新形勢,逐步擴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范圍,引導加大新基建投入力度,擴大相關領域稅收優惠目錄覆蓋范圍。重點將新一代信息技術、工業互聯網、物聯網、人工智能、區塊鏈、元宇宙等與數字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新型基礎設施項目納入企業所得稅公共基礎設施優惠目錄內。
健全數字經濟稅收紅利分享機制,提高稅收對數字經濟發展的宏觀調控效果
目前,數字經濟相關稅收已經歸并到增值稅、所得稅等主體稅種上。為此,要積極構建與數字經濟密切相關的增值稅、所得稅等稅收分享機制。充分考慮數字經濟輕資產運營特點,特別是考慮到消費地與生產地空間不統一的現實情況,強化消費地在參與增值稅收入分配中的權限,解決好因過度考慮生產地原則造成的稅收不公和無序爭奪稅源等問題。從美國實踐看,2018年6月21日,在南達科他州(South Dakota)訴Wayfair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5比4票推翻了既往Quill和Bellas Hess案中確立的物理存在(physical presence)規則。該案結束了長期以來電商沒有物理存在就不需要代收、代繳銷售稅的歷史。對我國而言,要充分考慮數字企業的價值創造功能與空間分布特點,確定稅收分配實施細則,避免數字企業因避稅動機產生稅源跨區轉移現象。同時,還要結合各地數字經濟發展實際情況,加大國家層面對數字經濟稅收的調節力度、改進和完善稅收的調節方式,統籌推進數字經濟稅收改革實踐,規避“一刀切”政策帶來的非必要數字經濟效率降低,加強數字經濟在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中的動力支撐作用。
主動參加國際數字經濟稅收制度設計,向全球數字經濟治理實踐提供更多原創性的中國方案
當前,數字經濟征稅全球協調機制仍然處于探索階段。由于企業的BEPS問題,很多發展中國家稅收損失的問題十分普遍,因此,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國際數字經濟稅收秩序意義重大。根據OECD的估算,各國每年因國際避稅而遭受的稅收收入損失多達1 000億—2 400億美元,約占各國公司所得稅收入的4%—10%。經過長期不斷發展,我國已由資本凈輸入國變為資本凈輸出國,在國際經濟格局演變過程中發揮著前所未有的重要作用,并且與全球產業鏈、供應鏈深度嵌套。這種情況下,我國應由既有數字經濟稅收治理秩序接受者轉變為新的國際數字經濟治理秩序引領者。為此,要積極參與“雙支柱”解決方案、《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EPA)與《全面與進步的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議》(CPTPP)等有關國際談判,維護包括中國在內的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合法的數字經濟稅收權益。同時,要有序開展新型數字技術研發及應用、數據信息安全、數據要素市場化等相關領域的國際合作,為全球數字經濟更好更快發展提供中國方案,貢獻中國智慧。
稅制改革賦能我國數字經濟國際競爭力提升的原則要求
堅持生產關系與生產力相適應的基本原理
按照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的基本觀點,稅制改革屬于生產關系調整的范疇。從實踐需求看,數字經濟生產力發展水平決定是否需要稅制改革、以怎樣的方式推動稅制改革。數字經濟作為一種人類歷史上從未出現過的新經濟形態,是在工業經濟形態基礎上的質的飛躍,而實現這一躍遷的根本動力在于數字技術的發展與應用,數字技術作為人類生產力發展水平進入新階段的重要標志,在生產過程、生產組織等各方面都深刻改變了經濟發展的底層邏輯。因此,通過深化稅制改革,調整優化數字經濟生產關系,使數字經濟生產關系與數字經濟生產力相適應,才能夠更好地改善和發展數字經濟生產力,從而更好地提升我國數字經濟國際競爭力。另外,稅制改革還要根據數字經濟特點,兼顧生產地與消費地對合理利益的訴求,避免稅源爭奪戰、拉鋸戰,從制度設計上建立更加公平、合理、有序的稅收利益分享機制。也可以嘗試在分稅制框架下將數字經濟稅收作為中央稅收收入,再由中央通過轉移支付等方式進行再分配,不過這一制度調整也應在實踐中逐步推進,避免因短期內制度調整力度過大造成阻力難以調和等問題。
充分兼顧發展效率與公平
要堅持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相結合的原則,充分兼顧發展效率與公平。要按照稅收中性原則,盡量減少或剔除產業數字化和數字產業化過程中稅收領域的制度性障礙因素,讓市場在資源要素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要秉持數字經濟與非數字經濟的非歧視性稅收政策,相同類型或性質的營業性收入應當承擔相同的稅負水平。還要充分發揮數字技術之所長并將其運用到數字經濟稅收實踐中來,積極應對數字經濟虛擬性、即時性等特點對數字經濟稅收管理帶來的沖擊,更好地規范數字經濟發展秩序,避免因政府政策偏移擾亂企業正常運行秩序。通過應用數字技術,積極填補由于數字經濟參與門檻大幅降低、零工經濟、共享經濟愈加普遍帶來的征管、監管漏洞。目前,自然人等微觀個體參與數字經濟的約束條件很低,稅源分布更加分散化、小型化,導致稅收、征管、監管的難度進一步增加。因此,必須加大數字技術在數字經濟稅收實踐中的應用,加大數字經濟稅收征管、監管的制度及工具創新,從根本上變革傳統的稅收征管、監管模式,推動實現由“以票管稅”向“以數治稅”的升級換代。
遵循漸進式改革基本路徑,在實踐中持續發展完善
數字經濟成為人類經濟活動的主體形態過程是建立在工業經濟形態基礎上并由此逐漸發展而來的歷史演進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數字經濟給人類經濟活動帶來了由點到面、由淺入深的全面而系統的深刻變化。考慮到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是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數字經濟發展的區域之間、城鄉之間、產業門類之間等客觀上也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特點,為更好地解決這些矛盾問題,傳統稅制及其變革亦應按照因時制宜、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的要求,遵循漸進式改革基本路徑,通過政策試點等方式在實踐中不斷發展完善。要持續深化增值稅、所得稅等主要稅種改革,合理規范和引導數字經濟發展。數字經濟條件下的產品和服務交易活動主要屬于增值稅征稅范疇,應根據數字經濟活動特點完善相關法律條文,確保數字經濟形態下的新商業模式、新業態等納入增值稅范圍。數字經濟發展仍處于“放水養魚”階段,雖然沒有明確開征“數字稅”,但它并不是“免稅”經濟。要以全球應對數字經濟BEPS問題為契機,結合“雙支柱”解決方案等國際數字經濟治理的宗旨、做法、經驗等,對國內跨區域數字經濟稅收利益進行合理劃分,推動我國所得稅制度改革更好地與國際接軌。
(作者:薛陽,內蒙古工業大學 經濟管理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工業經濟研究所;胡麗娜,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編審:金婷;《中國科學院院刊》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