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27日電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近日頒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人社部網站今日發布《組織規則》全文,該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此項規定對仲裁員公平、公正處理爭議案件,提高仲裁社會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有關規定,《組織規則》具體細化了仲裁監督的有關規定,包括仲裁委員會監督仲裁活動的具體環節、方式,仲裁員的行為限制以及法律責任等。通過制定《組織規則》規范整合后的仲裁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的運作與管理,最大限度地節約仲裁資源,方便當事人。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公正及時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稱仲裁委員會)由人民政府依法設立,專門處理勞動、人事爭議(以下稱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經費依法由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度。
第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調解仲裁工作,組織協調處理跨地區、有影響的重大爭議,負責仲裁員的管理、培訓等工作。
第二章 仲裁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
第五條 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由干部主管部門代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等相關行政部門代表,軍隊及聘用單位文職人員工作主管部門代表,工會代表,用人單位代表等組成。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第七條 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員若干名。仲裁委員會主任由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第八條 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第九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全體會議,研究本委職責履行情況和重要工作事項。
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提議召開仲裁委員會會議的,應當召開。
仲裁委員會的決定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可以下設實體化的辦事機構,具體承擔爭議調解仲裁等日常工作。辦事機構名稱和仲裁員等工作人員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規定進行規范和配備。
第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組成單位可以派兼職仲裁員常駐辦事機構,參與爭議調解仲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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