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就解決海歸人員特殊困難、財政性項目創造的知識產權可授予承擔者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海歸不受工資總額限制
科技部部長萬鋼在向常委會作有關說明時稱,草案規定:在國外工作的杰出科技人員回國從事科技研究開發工作,不受戶籍限制;到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科技研發機構、高等學校從事研發工作,不受用人單位編制和工資總額的限制。
萬鋼作說明時指出,促成修訂草案出臺的原因有四大方面:企業科技投入積極性不高,企業尚未真正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財政性科技投入需要進一步增加,科技資源未能有效整合,科技投入特別是財政性科技投入的效益有待進一步提高;科技人員的自主性、積極性、創造性有待進一步發揮;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不夠,產學研結合不夠緊密。
項目知識產權可授承擔者
草案還規定了將財政性科技項目創造的不涉及國防和其他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知識產權授予承擔者的制度。
草案規定,政府科技基金項目或者科技計劃項目所創造的知識產權,涉及國防和其他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由國家擁有;其他的,授予項目承擔者,由項目承擔者依法運用。單位和完成該項目的科技人員因運用該知識產權產生的利益關系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或者由雙方約定。
萬鋼指出,這一規定是“為激勵財政性科技基金項目、科技計劃項目承擔者自主創新的積極性”。
高風險項目失敗可結題
萬鋼表示,自主創新需要寬松的學術環境,使科技人員敢于大膽探索。為此,草案規定:對于探索性強、失敗風險高的科研項目,原始記錄證明承擔項目的科技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的,不影響該項目結題。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昨天下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除聽取了關于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的說明外,還聽取了關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循環經濟法草案、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等法律案的說明,聽取了國務院關于節約能源保護環境工作情況的報告,全國人大環資委關于跟蹤檢查淮河、遼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情況的報告(相關報道見A13版)等。
■其他草案內容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
舉證規定“偏護”勞動者
草案規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和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未提交指定證據的,仲裁庭應當采用有利于勞動者的理解。
爭議擬實行“一裁終局”
針對目前勞動爭議案件處理周期長等問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規定,對部分如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等案件實行“一裁終局”。
企業將可設調解組織
為了盡可能把勞動爭議解決在基層,最大限度地發揮現有調解組織的功能,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規定,企業可以設立勞動調解委員會,依法調解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企業勞動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調解委員會主任由雙方推舉產生。
★循環經濟法草案
水電氣將累進加價收費
草案規定,國家對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的電、氣、自來水等資源性產品,根據實際需要和可能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國家鼓勵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條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區,限制或者禁止將自來水作為城市道路清掃、城市綠化和景觀用水使用。
政府不能隨意拆建筑物
草案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建筑物維護管理,延長建筑物使用壽命。對符合城市規范和工程建設標準,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筑物,城市人民政府不得決定拆除。
★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
全面推行排污許可制度
草案規定,全面推行排污許可制度,進一步規范排污行為。同時,草案還規定,建設單位在江河或者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
進一步明確政府責任
草案強化了政府的責任,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郭愛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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