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4月24日電(記者田雨 張景勇 鄒聲文)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分別批準了中國與澳大利亞引渡條約、中國和法國引渡條約。
根據這兩個引渡條約,締約雙方均有義務引渡一方境內的被另一方通緝的人員,以便對其進行起訴、判刑或者執行刑罰。
至此,中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已批準了三個同西方發達國家間的雙邊引渡條約。2006年4月,中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批準了中國與西班牙引渡條約。
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表示,條約的批準和生效將進一步加強中澳、中法之間的司法合作,尤其是在追捕包括貪官在內的外逃案犯方面的刑事司法合作。
公安部此前公布的數據顯示,外逃的經濟犯罪嫌疑人達500多名,其中多數涉嫌貪污腐敗,涉案金額達700億元人民幣,這些外逃貪官多數選擇歐美發達國家藏匿。
而對這些外逃貪官,通過雙邊司法協助、國際刑警組織等手段遣返并追回財產的只有很小一部分。基于這一現狀,中國一直把追捕境外逃犯,特別是追捕外逃貪官,作為對外司法合作的重點。
據外交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截至2008年3月底,中國已與50多個國家締結各類雙邊司法協助類條約共99項,其中民事、刑事司法協助條約58項,引渡條約30項,移管被判刑人條約5項,打擊“三股勢力”協定6項。
在簽署批準的刑事司法合作條約尤其是與發達國家的引渡條約中,“死刑”問題一直是雙方討論的焦點。由于法國司法機關已經將死刑犯不引渡原則認定為憲法原則,澳大利亞也已經廢除了死刑,中法、中澳借鑒此前中國與西班牙引渡條約的相關措辭,務實、變通地克服了雙方簽署引渡條約的最大障礙。
中法引渡條約規定:“引渡請求所針對的犯罪依照請求方的法律應當判處死刑,除非請求方作出被請求方認為足夠的保證不判處死刑,或者在判處死刑的情況下不予執行。”
中澳引渡條約也作出了類似的規定:“根據請求方法律,被請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請求所針對的犯罪被判處死刑,被請求方應當拒絕引渡,除非請求方保證不判處死刑,或者在判處死刑的情況下不執行死刑。”
針對引渡條約中的上述條款,中國社會看法不一。有人擔心,死刑犯不引渡的條款有可能成為外逃貪官的“免死金牌”,對懲治貪官可能不利。但占多數的意見認為,現在中國首先面臨的并不是要不要判處死刑的問題,而是能不能把這些外逃貪官抓回來的問題。
有專家表示:“把他們引渡回國接受法律審判,首先就是對中國司法主權的實現。否則,讓貪官在海外逍遙法外,即使說要對他判死刑,那也是空話。”
外交部副部長武大偉也表示:“各國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異不應成為合作的障礙,也決不能成為腐敗分子逃避制裁的借口。”
近年來,中國加強了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國際公約框架下,開展打擊跨國腐敗犯罪,包括在資產追回方面進行國際合作。按照公約的有關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6年6月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六),將貪污賄賂犯罪規定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2006年10月,又審議通過了反洗錢法,這是第一部旨在預防和監控洗錢犯罪的法律;2007年5月31日,中國政府批準設立了國家預防腐敗局,進一步加大預防腐敗工作力度,開展預防腐敗的國際合作和國際援助。
據公安部介紹,2007年,公安機關經濟偵查部門分別從吉爾吉斯斯坦、南非、菲律賓、泰國、緬甸等20多個國家和地區,緝捕外逃重大經濟犯罪嫌疑人56名。
“國際反腐敗合作的制度建設與能力建設依然任重道遠。一些潛逃國外的腐敗分子仍逍遙法外,利用公約引渡和追回資產的成功案例還很有限;技術援助領域的合作尚未有效開展。”武大偉今年初在出席《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二次締約國會議時表示。
“應當在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反腐敗合作的政治意愿,排除各種因素的干擾,堅決拒絕為腐敗分子提供避風港。”武大偉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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