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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公安部 海關總署 國家工商總局
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經營活動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物博發〔201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公安廳(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文物屬于限制流通的特殊商品,文物流通實行歸口管理、許可經營的制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文物拍賣企業、文物商店可以依法從事文物的商業經營活動。近年來,各地不斷出現古玩城、古董店、藝術品市場、收藏市場等古玩舊貨市場,其中夾帶文物經營活動。這些市場在滿足群眾日益增長、多樣化的收藏需求方面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也存在著未取得文物經營許可、買賣出土文物等違法違規問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為進一步加強古玩舊貨市場中文物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促進文物市場的健康發展,國家文物局、公安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總局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古玩舊貨市場中文物經營活動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保護文物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加強古玩舊貨市場中文物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對于遏制文物違法犯罪活動,確保國有文物安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文物市場的健康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文物、公安、海關、工商等部門要統一認識,從保護我國文化遺產、建設文化強國、維護市場秩序和群眾利益的大局出發,高度重視古玩舊貨市場中文物經營活動存在的問題,切實依法加強管理。要堅持嚴格管理與積極引導并舉,規范秩序和促進發展并重,努力營造主體合法、經營有序、守信自律、健康繁榮的文物經營活動秩序。
二、加強古玩舊貨市場中文物經營活動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和目標
(一)開展對古玩舊貨市場中有關商戶的文物經營資質審批工作。文物行政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確立的文物商店審批條件和程序,對古玩舊貨市場中經營文物的商戶進行審批。
(二)建立古玩舊貨市場中文物經營活動日常監管制度。文物、工商等部門依法對古玩舊貨市場中文物經營活動進行檢查,對其中未經許可開展的文物經營行為進行查處。文物行政部門依法對經批準設立的文物商店銷售的文物進行審核,并對買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的行為進行處罰。
(三)加強對古玩舊貨市場中文物經營活動的引導。文物行政部門督促市場主辦單位組織其中的文物商店,按照有關規定對珍貴文物的購買銷售作出如實記錄,并集中報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四)建立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整頓、規范古玩舊貨市場中的文物經營活動。發現在古玩舊貨市場中買賣盜竊、盜掘和走私文物等違法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或海關部門立案偵查。
(五)加強人員培訓和法律宣傳。文物行政部門有計劃地開展針對古玩舊貨市場管理人員和經營人員的培訓,進一步提高其專業知識和法律意識。同時,聯合相關部門在全社會深入宣傳文物保護及相關法律法規,營造健康的文物市場整體環境。
通過上述規范引導措施,切實達到加強古玩舊貨市場中文物經營活動管理、促進文物市場健康發展的目的,使古玩舊貨市場真正成為推動文化產業發展和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積極力量。
三、加強古玩舊貨市場中文物經營活動管理有關工作的時間安排
今明兩年,加強古玩舊貨市場中文物經營活動管理工作大致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至2012年12月底,重點推進古玩舊貨市場中從事文物經營商戶的資質審批工作;第二階段,從2013年1月至2013年6月,全面完成本通知提出的各項任務。各地區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分階段認真做好檢查總結工作,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和國家文物局及有關部局匯報加強古玩舊貨市場中文物經營活動管理工作的有關情況。
四、加強古玩舊貨市場中文物經營活動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加強古玩舊貨市場中文物經營活動管理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各地文物、公安、海關、工商等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建立起分工明確、密切協作的聯合工作機制,認真制定工作方案,落實工作責任,明確時間要求,統一步調,協調動作,積極穩妥地推進本地區加強古玩舊貨市場中文物經營活動管理的各項工作任務。
國家文物局
公安部
海關總署
國家工商總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