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2007年第91號 公布2008年部分輸歐盟紡織品監控辦法
【發布單位】商務部外貿司
【發布文號】公告2007年第91號
【發布日期】2007-11-13
為保持中歐紡織品貿易健康、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有關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對部分輸歐紡織品施行出口許可。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中歐紡織品貿易諒解備忘錄》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取消備忘錄項下輸歐盟十類紡織品的出口數量管理。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對企業出口至歐盟成員國(名單見附件1)的八個類別紡織品(目錄見附件2)實施出口許可證管理。實施期為一年,至2008年12月31日結束。
三、對附件2所列紡織品實行企業經營資質審核。企業資質標準的制定和審核工作由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商會、中國紡織工業協會和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承擔。經審核,符合資質標準的企業可申領《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四、符合資質標準的企業在出運附件2所列紡織品前,憑出口合同、運輸委托書(含訂艙單或其它運輸委托憑證),向商務部授權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名單見附件3)申領許可證。
以書面形式或通過網上申請的,企業應將合同和運輸委托書寄送至所在地發證機構備案。
五、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內容正確且形式完備的申請后,應在三個工作日之內簽發許可證。許可證電子數據由商務部匯總并傳輸至中國海關。
六、中國海關憑許可證為企業辦理報關驗放手續,并將報關驗放所使用的許可證號及相關信息反饋至商務部。商務部將中國海關反饋的已清關許可證電子數據發送至歐方。
七、涉及空運貨物的,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應根據企業申請,憑企業提供的出口合同和空運委托書將相關許可證數據標注為“涉及空運”,并發送至商務部。相關電子數據將由商務部直接發送至歐方。
八、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一關一證”。許可證中文證有效期為45天,英文證有效期為75天,中英文許可證電子數據的有效截止日與其對應中英文證的有效截止日一致,有效期不得延長,逾期作廢。
九、許可證不得轉讓,可撤換。許可證撤換時,除證面產品類別不可變更外,證面其它內容可在企業出示相關業務憑證的情況下變更。同批貨物撤換許可證不得超過兩次。
十、企業可在發證管理系統終端查詢申領許可證的狀態。如企業在中國海關報關出口10天后,許可證狀態仍顯示為“發送至中國海關、尚未驗放”的,企業提交貨物出運提單(或其它可證明貨物確已出運的書面憑證)后,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可將有關許可證數據標注為“已在中國海關清關”。
十一、樣品出口,或赴國(境)外參展、辦展的展品、展賣品的出口,屬于歐盟成員國海關要求憑許可證放行的,應按照本公告申領許可證。
十二、商務部將對企業許可證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抽查。對于出現如下情況之一的企業,將暫停發放相關紡織品許可證。
(一)企業已申領但在有效期內未使用的許可證份數占同期其所申領總份數比例超過5%的;
(二)許可證證面未使用數量(以中國海關及歐方進口許可證換發統計為準)占其已報關使用許可證證面總數量比例超過20%的;
(三)涉及空運出口或中國海關反饋數據傳輸延遲,由地方商務部主管部門專門標注為“涉及空運”或“已在中國海關清關”,但在有效期內未使用的;
(四)同批貨物多次申領許可證(兩次及以上),或者經發證機構查實企業在申請許可證撤換時提供虛假憑證的;
(五)企業申領許可證涉及證面總量明顯超過企業實際經營能力的。
十三、下列情況經商務部核定后,可不納入許可證使用情況的核查范圍。
(一)因樣品出口,或者赴國(境)外參展、辦展的展品、展賣品出口而申領許可證,且申領數量少于50件(條、公斤)的許可證。
(二)核查期內許可證申領份數低于20份且相關許可證各類別證面申領總量均低于2000件(條、公斤)的企業。
十四、如企業確系由于進口商臨時撤單、自然災害或運輸交通意外等不可抗力,造成企業因本公告有關規定被停發許可證的,企業可向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業務憑證,相關材料經商務部核定后,可恢復其申領許可證。
十五、企業停發許可證期間,應積極配合商務部、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或行業商協會的調查。調查涉及該企業所有附件2所列紡織品的經營狀況,包括資質條件、許可證的申領和使用等。企業違規行為一經商務部查實,將停發其所涉及輸歐紡織品的許可證。
十六、許可證不得偽造和變造。凡偽造、變造許可批準文件或許可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及《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處罰,并停發其許可證。
十七、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勞動保障、安全和環保等法律法規以及行業商協會關于產品質量、社會責任等行業標準的規定從事經營活動。對于經有關部門認定,或者經行業商協會調查并經商務部認定,未能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或行業標準的企業,可停發其許可證。
十八、許可證及有關申領規范由商務部許可證事務局負責制定并另行公布。
十九、各有關發證機構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照本公告及相關規范為企業簽發許可證。如發證機構工作人員違規操作,一經查實,將按照《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二十、本公告所指出口系指最終目的國,適用于一般貿易、易貨貿易、來料加工裝配貿易、補償貿易、進料加工、保稅工廠和其他貿易方式項下對歐盟成員國的出口。
二十一、通過外發加工方式在內地加工且原產地非中國內地的紡織品不適用本公告的規定。
二十二、各有關出口企業應嚴格執行本公告有關規定,規范出口經營秩序,提高出口商品質量,優化出口商品結構,共同維護過渡期內對歐紡織品出口的平穩發展。
二十三、本公告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附件:1、歐盟27個成員國名單
2、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目錄
3、商務部授權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名單
商 務 部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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