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新版個稅申報表(《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根據新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將使用修訂后的申報表進行申報。
外界敏感地注意到,新申報表對“財產轉讓所得”一欄進行了細分,“股票轉讓所得”和“個人房屋轉讓所得”均需分別填報。
國稅總局的這個規定,再次使得個人轉讓股票所得是否需要納稅,成為外界熱議的焦點。大家更擔心的是,隨著炒股收入申報方式的調整,國家會不會開征炒股票轉讓所得稅,并進一步全面開征資本所得稅。
國稅總局:仍“暫時”不開征
“只是申報方法調整了一下,比以往更加詳細,并沒說要進行征收。”11月16日下午,國稅總局所得稅管理司一位官員在電話中告訴記者。
他表示,雖然申報方法進行了調整,但我國將繼續執行暫免征股票轉讓個人所得稅政策。
而針對國家要開征股票轉讓所得稅的傳言,國家稅務總局并不是第一次公開澄清。
去年12月30日,針對一些股民誤認為對上海、深圳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得辦理自行納稅申報,是國家要對其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情況,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就專門發出一份《關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申報股票轉讓所得有關問題的通知》,進行辟謠。
國稅總局表示,明確股票轉讓所得的自行申報口徑,并不意味著將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相關文件,由于國家目前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總局在研究股票轉讓所得的申報時考慮到: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可能頻繁發生多次股票交易,要求其逐次記載股票轉讓所得,無疑將增大個人自行納稅申報難度;同時考慮到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股票交易盈虧具有不確定性,所以,在明確股票轉讓所得申報口徑時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股票轉讓所得與虧損盈虧相抵后的結果為正數的,應統計在12萬元之內。
另外,考慮到一些納稅人的其他應稅所得項目已經超過12萬元,本身已屬于高收入群體,對于一些高收入者的股票轉讓盈虧相抵結果為負數的,為避免炒股的“負盈余”對已超過12萬元的其他各項所得的沖抵,加強稅源監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負盈余”按“零”申報。
各界熱議開征“時間表”
國稅總局在各種場合談論股票轉讓所得稅時均用了“暫免”這一關鍵字眼。
為什么說是“暫免”呢?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轉讓股票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應按照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但是,根據國稅總局的說法,為配合我國企業改制和鼓勵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經報國務院同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分別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連續三次下發了《關于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040號)、《關于股票轉讓所得1996年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6]12號)和《關于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規定從1994年起,對股票轉讓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而2005年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則規定,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要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年所得中包括個人的股票轉讓所得。但國稅總局繼續規定,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而言,雖其取得股票轉讓所得也要自行申報,但仍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對股票轉讓所得自行申報和是否征稅是兩回事。
但具體要“暫免”到什么時候,國稅總局并沒有明確。
“既然是暫免,到成熟的時候還是會開征的,這只是早晚的事情。”財政部科研所一位專家對本報的解釋,實際上代表了資本市場上的共同揣測。
而對于這項稅種,已有不少人士認為,明年可能要擇機開征。該財政部科研所的專家就認為,這項稅種開征,將會有利于強化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力度,緩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另外,由于國家稅務總局同時首次把個人房屋轉讓所得也要求單獨列出,更是引發了外界對于下一步要開征資本所得稅的猜測。
資本利得在稅收上是指資本商品,如股票、債券、房產、土地或土地使用權等,在出售或交易時發生收入大于支出而取得的收益,即資產增值。這個股票轉讓所得稅的延伸傳言,更引起資本市場的擔憂。
“即使開征,也只是會選擇一兩個稅種進行試點。”財政部科研所專家分析,目前全面開征還很不成熟。
不過,開征資本所得稅則是早晚的事情。商務部研究院專家梅新育甚至認為,在資產市場泡沫這么大,持續了幾年的情況下,資本利得納入征稅范疇是應當的。換句話說,征收資本所得稅,是抑制資本市場泡沫的重要手段。比如最近新發基金較多,大量資金涌入市場,極易引起泡破,而這時候就必須開征資本所得稅進行調解。(記者 范利祥 上海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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