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點領域和主要任務
圍繞實現“十一五”規劃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標,把污染防治作為重中之重,把保障城鄉人民飲水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全面推進、重點突破,切實解決危害人民群眾健康和影響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突出環境問題。
(一)削減化學需氧量排放量,改善水環境質量。
以實現化學需氧量減排10%為突破口,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地,加快治理重點流域污染,全面推進水污染防治和水資源保護工作。
1.確保實現化學需氧量減排目標。
加快城市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工程建設。到2010年,所有城市都要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城市污水處理率不低于70%,全國城市污水處理能力達到1億噸/日。污水處理廠的建設要堅持集中和分散相結合,因地制宜,優化布局,大力推進技術進步和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要廠網并舉、管網優先,并與供水、用水、節水和污水再生利用統籌考慮。切實重視污水處理廠的污泥處置,實現污泥穩定化、無害化。加強污水處理廠的監管,所有污水處理廠全部安裝在線監測裝置,實現對污水處理廠運行和排放的實時監控。不斷提高城鎮污水收集的能力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效率,保證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后的實際處理負荷,在一年內不低于設計能力的60%,三年內不低于設計能力的75%。
加強工業廢水治理。嚴格執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加快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重點抓好占工業化學需氧量排放量65%的國控重點企業的廢水達標排放和總量削減。加快淘汰小造紙、小化工、小制革、小印染、小釀造等不符合產業政策的重污染企業。進一步強化工業節水工作,制定高耗水行業廢水排放限額標準,提高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以造紙、釀造、化工、紡織、印染行業為重點,加大污染治理和技術改造力度。在鋼鐵、電力、化工、煤炭等重點行業推廣廢水循環利用,努力實現廢水少排放或零排放。嚴格按照有關標準監測排入城鎮排水系統的工業廢水水質和水量,保證污水處理廠安全運行。
2.全力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
取締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直接排污口。完成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和調整工作,確定保護區等級和界限,設立警示標志,關閉二級保護區內的直接排污口。開展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狀況普查,編制飲水安全保障規劃和管理辦法及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土保持、水源涵養,控制面源污染。嚴格限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上游建設水污染嚴重的化工、造紙、印染等類企業。開展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編制地下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規劃,防治地下水污染。重視對水體中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研究和防范。
健全飲用水水源安全預警制度,制訂突發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完善飲用水水源地監測和管理體系,每年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至少進行一次水質全分析監測,并及時公布水環境狀況。
3.推進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
堅持不懈地推進“三河三湖”、松花江水污染治理,抓好三峽庫區及其上游、南水北調水源地及沿線、黃河小浪底庫區及上游的水污染治理。加強長江中下游、珠江及重要界河的水污染防治。落實流域治理目標責任制和省界斷面水質考核制度,加快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多渠道增加投入,加快治理工程建設。統籌流域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統籌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保證江河必須的生態徑流。按照軍地結合原則,繼續開展重點流域和區域中軍隊單位的污水、垃圾治理,改善營區環境質量。加強國際合作,做好黑龍江、鴨綠江、伊犁河等界河的水質監測與治理。
以沿江沿河的化工企業為重點,全面排查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工業污染源,并建立水質監測定期報告制度,督促其完善治污設施和事故防范措施,杜絕污染隱患。
(二)削減二氧化硫排放量,防治大氣污染。
以火電廠建設脫硫設施為重點,確保完成二氧化硫排放量減少10%的目標,遏制酸雨發展。以113個環保重點城市和城市群地區的大氣污染綜合防治為重點,努力改善城市和區域空氣環境質量。
專欄3 環境保護重點城市名單(共113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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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北京、天津、上海、重慶;
省會城市: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沈陽、長春、哈爾濱、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武漢、長沙、廣州、南寧、海口、成都、貴陽、昆明、拉薩、西安、蘭州、西寧、銀川、烏魯木齊;
計劃單列市: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
其他城市:秦皇島、唐山、保定、邯鄲、長治、臨汾、陽泉、大同、包頭、赤峰、鞍山、撫順、本溪、錦州、吉林、牡丹江、齊齊哈爾、大慶、蘇州、南通、連云港、無錫、常州、揚州、徐州、溫州、嘉興、紹興、臺州、湖州、馬鞍山、蕪湖、泉州、九江、煙臺、淄博、泰安、威海、棗莊、濟寧、濰坊、日照、洛陽、安陽、焦作、開封、平頂山、荊州、宜昌、岳陽、湘潭、張家界、株洲、常德、湛江、珠海、汕頭、佛山、中山、韶關、桂林、北海、三亞、柳州、綿陽、攀枝花、瀘州、宜賓、遵義、曲靖、咸陽、延安、寶雞、銅川、金昌、石嘴山、克拉瑪依。 |
1.確保實現二氧化硫減排目標。
實施燃煤電廠脫硫工程。實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規劃,重點控制高架源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超過國家二氧化硫排放標準或總量要求的燃煤電廠,必須安裝煙氣脫硫設施。“十一五”期間,加快現役火電機組脫硫設施的建設,使現役火電機組投入運行的脫硫裝機容量達到2.13億千瓦。新(擴)建燃煤電廠除國家規定的特低硫煤坑口電廠外,必須同步建設脫硫設施并預留脫硝場地。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嚴格控制新(擴)建除熱電聯產外的燃煤電廠。
2.綜合改善城市空氣環境質量。
以顆粒物特別是可吸入顆粒物作為城市大氣污染防治的重點,加快城區工業污染源調整搬遷,集中整治低矮排放污染源,重視解決油煙污染。加強建筑施工及道路運輸環境管理,有效抑制揚塵。提高城市清潔能源比例和能源利用效率,大力開展節能活動。因地制宜地發展以熱定電的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在城區內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統籌規劃長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城市群地區的區域性大氣污染防治,有條件的城市要開展氮氧化物、有機污染物等復合污染問題以及灰霾天氣的研究,逐步開展對臭氧和PM2.5(直徑小于2.5微米的可吸入顆粒物)等指標的監測,建立光化學煙霧污染預警系統。
3.加強工業廢氣污染防治。
以占工業二氧化硫排放量65%以上的國控重點污染源為重點,嚴格執行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加快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促使工業廢氣污染源全面、穩定達標排放,實現增產不增污。工業爐窯要使用清潔燃燒技術,以細顆粒污染物為重點,嚴格控制煙(粉)塵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開展新一輪的除塵改造,推廣使用高效的布袋除塵設施。繼續抓好煤炭、鋼鐵、有色、石油化工和建材等行業的廢氣污染源控制,對重點工業廢氣污染源實行自動監控。大力推進煤炭洗選工程建設,推廣煤炭清潔燃燒技術。繼續開展氮氧化物控制研究,加快氮氧化物控制技術開發與示范,將氮氧化物納入污染源監測和統計范圍,為實施總量控制創造條件。
4.強化機動車污染防治。
大型、特大型城市要把防治機動車尾氣污染作為改善城市環境質量的重要內容。進一步提高機動車排放控制水平,規范在用機動車環保年檢工作。改善油品質量,提高燃油的利用效率。大力開發和使用節能型和清潔燃料汽車,降低機動車污染物排放。
5.加強噪聲污染控制。
加強對建筑施工、工業生產和社會生活噪聲的監管,及時解決噪聲擾民問題。限制機動車在市區鳴笛,對敏感路段采取降噪措施,控制交通噪聲。在大中城市創建安靜小區。
6.控制溫室氣體排放。
強化能源節約和高效利用的政策導向,加大依法實施節能管理的力度,加快節能技術開發、示范和推廣,充分發揮以市場為基礎的節能新機制,努力減緩溫室氣體排放。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積極推進核電建設,加快煤層氣開發利用,優化能源消費結構。強化冶金、建材、化工等產業政策,提高資源利用率,控制工業生產過程中的溫室氣體排放。加強農村沼氣建設和城市垃圾填埋氣回收利用,努力控制甲烷排放增長速度。繼續實施植樹造林、天然林資源保護等重點生態建設工程,提高森林資源覆蓋率,增加碳匯和增強適應氣候變化能力。加強溫室氣體排放的監測與統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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