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8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工作,討論并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草案)》,審議并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草案)》。
會議認為,長期以來,以本地區礦產、森林等自然資源開采、加工為主導產業的資源型城市,為國家建 設做出了重要貢獻。但這些城市在發展過程中累積了許多矛盾和問題,主要是經濟結構單一、缺乏發展后勁,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嚴重,失業和貧困人口多。中央和地方政府都要重視資源型城市尤其是資源枯竭型城市的發展,加大支持力度,盡快建立有利于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體制機制。
會議指出,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要以增加就業、消除貧困、改善人居條件、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維護社會穩定為基本目標,堅持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堅持以人為本、統籌規劃,堅持遠近結合、標本兼治,堅持政府調控、市場導向,通過調整產業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努力增強資源型城市的發展活力與后勁。(一)建立資源開發補償機制和衰退產業援助機制。按照權益與責任相一致的原則,明確企業的資源補償和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加快資源價格改革,把環境治理、安全設施投入、企業退出和轉產費等列入資源產品的成本構成。(二)發展壯大接續替代產業。用高新技術、先進適用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積極培育新興產業。安排國債資金和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集中扶持建設一批接續替代產業。(三)著力解決困難群眾生活問題。認真落實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大力開發公益性工作崗位,鼓勵自主創業和企業吸納就業,支持發展職業教育。完善社會保險制度和社會救助制度。加快改造棚戶區,抓緊解決廠辦大集體等歷史遺留問題。(四)加強環境整治、環保監管和生態保護。新建礦區要加強環境影響評價,對可能造成嚴重生態破壞和重大經濟損失的,應禁止開采。積極推廣先進適用的開采技術、工藝和設備,大力推廣清潔生產技術。(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設立針對資源枯竭型城市的財力性轉移支付。改革資源稅制度,調整資源稅負水平,增加資源開采地的財政收入。鼓勵金融機構對資源型城市和資源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持,設立可持續發展專項貸款。會議強調,資源型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抓緊落實配套政策措施。
會議指出,社會保險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加快社會保險立法十分必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草案)》從我國的基本國情出發,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明確了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對社會保險的覆蓋范圍、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責和社會保險監督等作出了規定。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后,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會議指出,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保障企業所得稅法的貫徹實施,有必要制定實施條例。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后,由國務院公布施行。(中國政府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