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衛生部網站消息,衛生部等17個部門近日印發《全國精神衛生工作體系發展指導綱要(2008年-2015年)》,提出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重點干預、廣泛覆蓋、依法管理”的原則,建立與“政府領導、部門合作、社會參與”工作機制相適應的精神衛生工作體系。
全國精神衛生工作體系發展指導綱要
(2008年-2015年)
精神衛生工作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身心健康和社會穩定,對保障社會經濟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精神衛生工作有了很大的發展,精神衛生工作體系初步形成,領導協調機制正在各地逐步建立,管理規范和制度陸續出臺,專業人才隊伍不斷發展,能力水平得到提高,服務規模和內容逐步擴大與完善。但是,我國精神衛生工作中還存在預防和識別處理精神疾病與心理行為問題的力度不夠、總體服務資源不足且管理分散、地區差異明顯、防治機構和人員隊伍缺乏、尚未建立有效的機構間工作銜接機制、精神疾病社區管理和康復薄弱等問題。為順利推進《中國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02年-2010年)》的實施,協調部門間精神衛生工作的開展,進一步完善精神衛生工作體系,特制定精神衛生工作體系發展指導綱要。
一、完善精神衛生工作體系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
根據《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精神衛生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4〕71號)的精神,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重點干預、廣泛覆蓋、依法管理”的原則,建立與“政府領導、部門合作、社會參與”工作機制相適應的精神衛生工作體系。
(二)基本原則。
----以預防為主,部門分工負責,依托現有力量,建立和健全心理健康促進工作的人員隊伍。
----開展防治結合,增強精神衛生專業機構的預防和社區康復功能,實行區域衛生規劃,整合調整現有精神衛生資源并逐步實現功能分化,通過改擴建和新建,基本建成覆蓋城鄉、功能完善的精神衛生防治服務網絡。
----實施重點干預,完善精神衛生專業機構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銜接機制,建立健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網絡。
----加強領導協調和指導,因地制宜,逐步推進。
(三)工作體系建設目標。
----中小學建立心理健康輔導室、設置專職教師并配備合格人員的學校比例,到2010年城市達到40%、農村達到10%;2015年城市達到60%、農村達到30%。
----開展心理行為問題預防工作的縣(市、區)的比例,到2010年達到50%,2015年達到80%。
----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網絡的縣(市、區)的比例,到2010年達到70%,2015年達到95%以上。
----開展精神疾病社區康復的縣(市、區),到2010年達到70%,2015年達到85%。
----建立健全精神衛生防治服務網絡并在精神衛生工作中發揮主導作用。到2010年,地市級及以上地區和80%的縣(市、區)建立精神衛生防治服務網絡,2015年所有的縣(市、區)建立精神衛生防治服務網絡。
(四)工作指標與目標。
----在學校開展心理健康教育的比例,到2010年城市達到80%、農村達到50%;2015年城市達到85%、農村達到70%。
----在開展心理行為問題預防工作的縣(市、區)中,居民能夠方便獲得心理健康指導的比例,到2010年城市達到80%、農村達到60%;2015年城市達到90%、農村達到80%。
----在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網絡的縣(市、區)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獲得有效管理治療的比例,到2010年達到60%,2015年達到80%。
----在開展精神疾病社區康復的縣(市、區)中,精神疾病患者接受康復服務的比例,到2010年達到60%,2015年達到80%。
----降低兒童和青少年精神疾病和心理行為問題發生率(2005年部分地區調查為13.4%-15.6%),到2010年降為12%,2015年降為10%。
----提高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識和精神疾病預防知識知曉率(2005年部分地區調查為30%-40%),到2010年達到50%,2015年達到80%。
----提高精神分裂癥治療率(2005年部分地區調查為15%-30%),到2010年達到60%,2015年達到80%。
二、推進精神衛生工作體系建設
(五)堅持預防為主,提高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指導、心理行為問題預防和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的能力。
各部門分工負責,依靠現有的工作隊伍和工作網絡,通過加強人員培訓和工作制度建設,提高從事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素質和服務能力。完善心理治療和心理咨詢監督管理的法律制度,加強對心理治療、心理咨詢的從業人員和機構的監督管理。加強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群眾精神衛生知識水平,加大心理行為問題預防和心理危機干預工作力度,維護群眾心理健康。
(六)堅持防治結合,增強精神衛生專業機構的預防和社區康復功能,按照區域衛生規劃,整合調整現有資源并逐步實現功能分化,健全完善精神衛生防治服務網絡。
建立以精神衛生專業機構為主體,綜合醫院為輔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精神疾病社區康復機構為依托的精神衛生防治服務網絡。增強精神衛生專業機構的預防和社區康復功能,承擔精神疾病和心理行為問題的預防、醫療、康復、健康教育、信息收集等培訓與指導工作以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的管理工作。以區域衛生規劃為基礎,精神衛生資源的配置應該首先滿足重性精神疾病的急性治療需要,東部地區和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適當增加輕型精神疾病基本醫療服務的資源,應根據具體情況將剩余的資源引導向用于重性精神疾病慢性治療的方向轉變,逐步實現精神衛生專業機構間的功能分化。用于重性精神疾病急性住院治療服務的資源,原則上應設置在地市級及以上的機構或承擔地市級服務功能的機構中,縣級機構主要承擔門診、應急狀況處置和慢性治療等功能。精神專科機構的建設原則上以改建和擴建為主,新增機構主要設在綜合醫院精神科。鼓勵通過改建將城市適合條件的醫療機構調整轉制為精神專科機構。按照區域衛生規劃,對精神衛生服務資源逐步實現地區資源的統一規劃和服務質量的歸口監督管理,開展精神衛生服務的標準化、規范化建設,健全精神衛生防治服務網絡。
(七)堅持發展全面的精神疾病社區康復服務模式,健全完善社區康復機構。
在基層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充分利用社區內資源,做好精神疾病社區管理與服務工作;在精神衛生專業機構的指導下,由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農村醫療衛生機構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醫療康復服務;各類精神疾病社區康復機構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生活照料、功能訓練、技能培訓等康復服務。
(八)堅持重點干預,完善機構間工作銜接機制,建立健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網絡。
以精神衛生專業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農村醫療衛生機構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基礎,建設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網絡,設立重性精神疾病登記和報告制度,建立精神衛生專業機構與其他醫療衛生機構之間的工作銜接機制,開展重性精神疾病隨訪、病情監測等社區管理工作。
(九)堅持做好特殊人群中精神疾病患者救助工作,維護社會安定。
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充分依靠政府醫療救助體系和精神衛生防治服務網絡,依照有關規定做好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或者法定扶養人不具有扶養能力、無生活來源的“三無人員”、城鄉低保對象、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中精神疾病患者和服役期間患精神疾病復員、退伍軍人的救助管理工作,進一步完善城市、農村貧困精神疾病患者醫療救助政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疾病患者監控管理政策,依法做好城鄉貧困精神疾病患者的醫療救助和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強制收治管理工作,依法做好患精神疾病的服刑人員、勞教人員的保(所)外就醫和刑釋解教人員中精神疾病患者的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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