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的《關于調整部分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下稱《通知》),從今年1月1日起,國家對石腦油等四類成品油消費稅政策進行了調整,即恢復對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費稅,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費稅。
《通知》稱,為促進以石腦油為原料的國產乙烯和芳烴類產品與進口同類產品的公平競爭,經國務院批準,現將石腦油等部分成品油消費稅政策調整如下: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對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費稅,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費稅;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進口石腦油和國產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免征消費稅。生產企業直接對外銷售的石腦油應按規定征收消費稅。石腦油消費稅的具體征、免稅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三、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潤滑油、燃料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有業內人士指出,此次對部分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調整,實際上是對2006年4月出臺的消費稅政策的延續。
2006年4月,我國對消費稅政策進行了一次重大調整,在這次調整中,石腦油與溶劑油、潤滑油和燃料油一起,納入了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并規定,石腦油、潤滑油、溶劑油的消費稅稅額為每升0.2元,燃料油的消費稅稅額為每升0.1元。但是,當時國家考慮到國際市場原油和成品油價格上漲較快,上述四類成品油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后,如果征稅力度過大,將不利于價格的穩定,因此,經國務院批準,當時又規定,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可減按應納稅額的30%繳納消費稅。也就是說,這四類成品油實際上享受了一定的減稅優惠。
不過,當時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也明確表示:“在待今后條件成熟時再恢復按法定稅率征收。”因此,本次政策規定從今年1月1日起石腦油等四類成品油恢復全額征收消費稅,應該是有關部門認定調整的“條件”已經“成熟”。
另外,值得生產企業注意的是,這次出臺的《通知》又規定:自今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進口石腦油和國產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免征消費稅。生產企業直接對外銷售的石腦油應按規定征收消費稅。對于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潤滑油、燃料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這次成品油消費稅政策調整對物價影響有多大?來自權威人士的說法是,從理論算賬看,如果恢復按法定稅率征稅,每升油品僅增加消費稅負擔7分至1角4分錢,以出廠價最低的潤滑油為例,其增加的稅收負擔不到其出廠價的1%。因此,如果解決了作為化工原料的石腦油消費稅問題,恢復按法定稅率征稅的政策對物價影響將不大。(嚴麗梅/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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