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商網8月28日報道 中秋節臨近,我國大部分離退休人員都可能從原單位收到一份節日禮物,不過,這份禮物將被征收個稅。國家稅務總局日前明確,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都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與工資薪金計征方式相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的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不過,廣州市地稅局相關人員表示,離退休人員不需擔心,因為這部分稅費并不是個稅政策發生了新的調整。實際上,一直以來都已由所在單位代扣代繳了。而且這部分稅費與工資個稅起征點一樣是2000元,因此涉及面很小。
5500元補貼交稅400元
納稅人可以根據相應的稅率和公式來計算:補貼、獎金等應納稅額=(收入金額-費用扣除標準)×稅率-速算扣除數。以退休人員王伯為例,他7月份辦理了退休手續,8月他收到了單位一次性向他發放的退休補貼5000元以及500元的中秋節過節費。他8月份應納個稅額=(5000+500-2000)×15%-125=400元(注:適用稅率15%的速算扣除數為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