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國有企業改制 規范職工持股行為
《關于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答記者問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9月16日印發《關于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改制和規范職工持股行為。就《意見》的相關問題,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您談談《意見》出臺的背景情況。
答:國資委成立以來,十分重視規范國有企業改制的制度建設,出臺了一系列規范性文件,使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做到有章可循。但是,在國有企業改制引入職工持股以及國有企業職工投資本企業的關聯企業方面,缺乏明確規定,如集團公司職工能否持有子企業和參股企業股權、子企業職工能否持有集團內其他企業股權、職工能否投資入股關聯企業等,職工在持股、投資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影響企業發展。
今年年初,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國資委、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電監會聯合印發了《關于規范電力系統職工投資發電企業的意見》,主要是針對電力系統的電網企業職工投資發電企業,以及發電企業職工投資“一廠多制”企業的行為作了限制,起到了積極的效果。因此,在規范電力系統職工投資行為基礎上,制訂面上的統一的規范性政策十分必要。
問:那么,今后實施國有企業改制對職工入股的態度如何?
答:近些年來,各地一些國有企業職工投資參與國有中小企業改制和國有大中型企業輔業改制,科技骨干參股科研院所改制,對于推進企業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增強企業活力起到重要作用。《意見》堅持正確的改革方向,進一步明確了企業改制引入職工持股的指導思想:繼續鼓勵國有中小企業職工在自愿基礎上參與企業改制;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職工持有改制輔業企業股權;國有大型企業改制要根據企業發展需要,擇優選取投資者,職工持股不得處于控股地位;可以積極探索國有大型科研、設計、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骨干以多種方式取得企業股權。
職工入股原則上限于持有本企業股權,不得持有其所在企業出資的子企業、參股企業及本集團公司所出資其他企業股權。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發揮職工持股的作用,促進企業發展,而不是僅僅為職工謀取福利。
問:《意見》對職工投資關聯企業作了更為嚴格的限制,這是為什么?
答:確實如此,職工投資關聯企業是造成國有企業利益轉移的重要渠道,據調查,存在的問題相對多一些。《意見》規定,國有企業不得以企業名義組織各類職工投資活動;嚴格限制國有企業職工投資關聯關系企業,禁止職工投資為本企業提供燃料、原材料、輔料、設備及配件和提供設計、施工、維修、產品銷售、中介服務或有其他關聯業務的企業;不得投資與本企業經營同類業務的企業。同時,《意見》還對國有企業與職工持股、投資企業的關系提出要求。規定國有企業剝離出部分資產、業務改制設立新公司,職工投資新公司不得與該國有企業經營同類業務,關聯交易收入或利潤不得超過新公司業務總收入或利潤的三分之一等等。
作出上述嚴格細致的規定,是出資人為加強國有企業內部管理,防止國有企業職工通過投資關聯企業,轉移國有企業利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問:為了穩妥解決職工已持有的股份,《意見》采取措施重點是解決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持股問題。
答:是的。《意見》明確,凡文件要求職工不得持有的企業股份,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須自《意見》印發后1年內轉讓所持股份,或者辭去所任職務。事實上,國有企業職工投資很多都是由企業組織、管理人員帶頭形成的,清退或轉讓管理人員的股權,是解決問題的關鍵,這樣做既抓住了重點,又便于操作。同時,也可與《關于規范電力系統職工投資發電企業的意見》有關規定相銜接,保持政策的連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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