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可能產生的影響,支持擴大內需,提高對居民購買普通自住房的金融服務水平,保障民生,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人民銀行對商業性個人住房信貸政策適時進行了調整。自2008年10月27日起,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的下限擴大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20%。金融機構對客戶的貸款利率、首付款比例,應根據借款人是首次購房或非首次購房、自住房或非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積等是否系普通住房,以及借款人信用記錄和還款能力等風險因素在下限以上區別確定。對居民首次購買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貸款需求,金融機構可在貸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上按優惠條件給予支持;對非自住房、非普通住房的貸款條件,金融機構適當予以提高。
此次政策調整,賦予金融機構更大的自主決策權,兼顧不同地域、不同層次的貸款需求,體現了以人為本、區別對待的和諧社會理念。一方面為改善金融服務、惠民安居提供了政策空間,金融機構可在自身承受能力和政策許可的范圍內,合理確定貸款利率,對低風險貸款給予較優惠的利率,更好地為居民購買普通住房提供金融支持。另一方面,擴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同于下調貸款基準利率,前者著眼于機制的轉變,后者反映了水平的調整。擴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下浮幅度是利率市場化進程的繼續,有利于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人資信狀況綜合評估風險,完善定價能力、風險控制能力以及內部管理,使市場化定價機制更充分地發揮作用。
政策出臺后,各金融機構陸續發布了確定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及首付款比例的操作細則。操作細則既充分考慮借款人利益,在政策允許范圍內給予較大的優惠;又體現金融機構間資金及經營成本、市場策略和地區差異,強調貸款的風險識別和防范,利率水平體現了區別對待的原則。總體來看,在存貸款基準利率連續下調、資金成本逐步下行的情況下,對首次購買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住房的新發放貸款,金融機構基本執行了較為優惠的利率,并且適當提高了非首次、非自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貸款條件。對已發放貸款尚未還清部分,金融機構還依據貸款合同約定、還款記錄等條件進行綜合評估,合理確定貸款利率。面對新的政策要求,金融機構仍需不斷提高管理水平,改善金融服務,向客戶耐心細致解釋政策,在惠民安居上不斷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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