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海證券報消息 工業用地“地根”也開始“松綁”了。5月13日,國土資源部下發《關于調整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實施政策的通知》,決定對《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下稱《標準》)實施政策進行適當調整,即變相下調工業用地最低出讓標準。這對于部分新建項目有直接利好。
根據通知要求,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工業用地出讓前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土地供應政策和最低價標準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出讓底價。
其中,對各省市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70%執行。
通知指出,優先發展產業是指各省市依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制訂的本地產業發展規劃中優先發展的產業。用地集約是指項目建設用地容積率和建筑系數超過《關于發布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所規定標準40%以上、投資強度增加10%以上。
通知還指出,以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也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70%執行。
對中西部地區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國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15%執行。
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50%執行。這意味著該類用地最低出讓標準可打五折。
根據通知規定,國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現狀分類》中未列入耕地后備資源的鹽堿地、沼澤地、沙地、裸地。
但是,國土部也為此次“打折行動”劃出了土地成本底線。
根據通知規定,“出讓底價低于該項目實際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的,應按不低于實際各項成本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出讓底價。”
“調整后的用地標準,對于刺激企業投資,特別是新建項目投資有直接作用,對已建項目作用有限。”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副總工程師鄒曉云分析指出,新政策對于中西部地區降低土地使用成本,增加投資也有積極作用。
鄒曉云同時表示,盡管工業用地標準變相下調,可在實際用地時,仍受到用地規劃和用地指標的雙重制約,因此并不意味土地閘門的放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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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把工業用地分15等別定價
為遏制工業用地“零地價”甚至“負地價”出讓,國土資源部規定2007年1月1日起所有工業用地出讓確定價格時必須執行最低控制標準。
《標準》把工業用地分為15等,其中1等土地的最低價標準為840元/平方米,15等土地60元/平方米。據悉,《標準》是根據中國東、中、西部不同區域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與土地利用差異制定,體現了區域產業政策和土地利用政策導向。《標準》規定,上海長寧區、虹口區等一等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為840元/平方米,北京懷柔區、天津武清區等八等為252元/平方米,新疆阿合奇縣、阿克陶縣等十五等為60元/平方米。(記者 于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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