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
關于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在開展2009年度總局部分定點聯系企業稅收自查工作過程中,我司接到基層稅務機關和企業反映相關稅收政策適用問題,現依照有關法規,統一答復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
(一)保障成品油市場供應財政扶持政策的企業所得稅問題。
為保障成品油市場供應,國家對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所屬企業進口原油、成品油和加工原油進行財政補貼。進口成品油企業包括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華東銷售分公司、華南銷售分公司、東北銷售分公司、西北銷售分公司。各地稅務機關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規定,重點復核上述補貼是否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和補貼資金使用情況。不符合條件的補貼收入應作為當期收入征稅;符合條件的不征稅收入,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石油開采企業油氣田二次開發支出的資本化問題。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準則《石油天然氣開采》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購建提高采收率系統發生的支出(即油氣田二次開發),應作為油氣田開發成本。
(三)金融機構貸款利息收入逾期90天沖減收入的企業所得稅問題。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收入,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960號)第一條規定已失效。請各地稅務機關在本階段復核中作為重點復核的政策要點,要求金融機構對2008年度該問題進行納稅調整。
(四)企業職工報銷私家車燃油費的企業所得稅問題。
1.2008年1月1日(不含)以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相關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305號)規定,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在規定的標準內,為員工報銷的燃油費,均屬于企事業單位的工資薪金支出,應一律計入企事業單位的工資總額,按照計稅工資或工效掛鉤工資標準進行稅前扣除。
2.2008年1月1日(含)以后,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企業為員工報銷的燃油費,應作為職工交通補貼在職工福利費中扣除。
(五)利用長期借款對外投資,利息資本化問題;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償還以前年度的投資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的資本化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三十七條及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應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不得作為納稅人的經營性費用在稅前扣除。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償還以前年度的投資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按上述規定也應資本化。
(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企業將其承保的以境內標的物為保險業務向境外再保險人辦理分保的業務,支付給境外保險的分保保費收入扣繳企業所得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條、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和第十九條規定,以及相關國家的稅收協定規定,對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境外保險企業,以境內標的物為保險業務,取得保費收入,應扣繳預提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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