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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
【釋義】本條是關于不得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不正當利益的規定。
統計數據真實可信是統計工作的生命。《統計法》通過明確有關負責人和統計人員在統計活動中的基本守則,完善統計數據質量責任制度,強化統計數據質量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制度,彰顯了國家進一步強化統計數據質量管理的決心和信心,對保障統計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將發揮重要的作用。但在實踐中,仍有一些單位和個人為了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局部利益、短期利益,甚至為了個人私利,通過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統計資料,來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這一行為嚴重損害了統計數據質量,擾亂了統計工作秩序,損害了政府統計公信力,破壞了政府形象和社會公平公正。為此,《統計法》特別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依照本法規定,對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并由作出有關決定的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監察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追繳獲得的物質利益,撤銷晉升的職務。(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