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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統計調查項目包括國家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和地方統計調查項目。
國家統計調查項目是指全國性基本情況的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專業性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地方性統計調查項目。
國家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應當明確分工,互相銜接,不得重復。
【釋義】本條是關于統計調查項目的分類及制定原則的規定。
《統計法》所稱的統計調查,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又稱政府統計調查。統計調查項目,是指在一定時期為實現特定統計調查目的而組織實施的政府統計調查。
鑒于政府統計調查的強制性和調查主體的多元化,為了有效規范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統計行為,維護統計調查對象的合法權益,《統計法》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將統計調查項目分為國家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和地方統計調查項目三類,實行分類管理。其中,國家統計調查項目,是指全國性基本情況的統計調查項目,是為了國家管理和宏觀決策的需要,對基本國情國力進行的統計調查,如全國經濟普查、人口與就業情況統計、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城鄉居民消費價格統計等。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專業性統計調查項目,是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根據其業務管理的實際需要進行的專業性統計調查。這類調查所要搜集的資料,大都是國務院有關部門業務管理所需要的數據,專業性較強。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地方性統計調查項目,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國家統計調查項目和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的基礎上,為取得管理本地方經濟社會活動、制定本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戰略所需的補充性資料而進行的地方性統計調查。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最主要特點,是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只能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
對統計調查項目實行分類管理是落實《統計法》立法目的,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工作的重要環節。為了有效維護正常的統計調查秩序,防止“數出多門”,降低統計成本,減輕基層統計機構和統計調查對象的負擔,本條還規定,國家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應當明確分工,互相銜接,不得重復。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協調與溝通,明確各自的分工,不斷提高統計信息共享水平,避免重復統計,維護政府統計的公信力。(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