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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于依法追究統計違法行為刑事責任的規定。
刑事責任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了國家刑事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我國刑法對構成犯罪的行為及其刑事責任作了具體規定。因此,本法對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刑事責任只作了銜接性規定。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本法第三十七條所規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的統計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對應刑法條款為第二百五十五條。根據該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規定的泄露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的統計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對應《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根據該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三)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泄露國家秘密的違法行為,對應《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根據該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漏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所規定的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統計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對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根據該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