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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的,除對其編造虛假統計資料或者要求他人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的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由作出有關決定的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監察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追繳獲得的物質利益,撤銷晉升的職務。
【釋義】本條是關于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相關利益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搜集、整理統計資料,是為政府管理經濟社會事務服務的。但是,由于統計資料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反映某個地方、部門、單位的工作成績,實踐中有的單位和個人為了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局部利益、短期利益,甚至為了個人私利,通過編造或者要求他人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等方式來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擾亂了政府管理秩序,損害了政府統計的公信力,影響了政府形象。為此,本法第十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違反上述規定者,將依法承擔責任。
根據本條規定,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一是應當追究其編造或者要求他人編造虛假統計資料行為的法律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生“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統計數據”,“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或者“故意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等統計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其中構成犯罪的,還應當根據第四十七條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二是應當由作出授予其榮譽稱號、給予其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決定的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監察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追繳獲得的物質利益,撤銷晉升的職務。(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