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調查統計違法行為或者核查統計數據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向檢查對象查詢有關事項;
(二)要求檢查對象提供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三)就與檢查有關的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四)進入檢查對象的業務場所和統計數據處理信息系統進行檢查、核對;
(五)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登記保存檢查對象的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六)對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未出示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檢查。
【釋義】本條是關于政府統計機構開展監督檢查的職權和職責的規定。
為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確保統計違法行為受到依法追究,維護統計工作的正常秩序,統計法應當賦予政府統計機構必要的監督檢查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調查統計違法行為或者核查統計數據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1.查詢權,即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向檢查對象查詢有關事項;2.要求提供資料權,即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與調查的統計違法行為或者核查的統計數據有關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3.詢問權,即有權就與檢查有關的事項詢問有關人員,了解情況;4.現場檢查權,即有權進入檢查對象的業務場所和統計數據處理信息系統進行檢查、核對;5.登記保存證明和資料的權力,即經統計機構負責人批準,有權登記保存檢查對象的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6.存證權,即有權對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為了保證政府統計機構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防止損害被檢查人權益的行為發生,本條第二款對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職責時的基本要求作出規定,包括:一是監督檢查人員應當至少有二人,以形成一定的監督和制約;二是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向檢查對象出示執法證件,以表明其合法身份并接受監督。監督檢查人員未出示執法證件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檢查。(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