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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立統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統計人員,并指定統計負責人,依法組織、管理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統計工作,實施統計調查,在統計業務上受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指導。
【釋義】本條是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的設置及其職責的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統計工作是我國政府統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政府管理工作中,一些部門為了實際工作的需要,設立統計機構或者設置統計人員來依法開展統計工作,為本部門工作服務。由于各部門的實際情況不同,本條對此作了靈活性規定,即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設立專門的統計機構,也可以不設統計機構而在有關機構中設置統計人員。具體的機構、人員設置由政府部門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來確定,統計信息需求量大的部門,可以設立專門的統計機構;統計信息需求量小的部門,可以在有關局處或者科室設置統計人員。其中,政府部門在有關機構中設置統計人員的,根據本條規定,應當指定統計負責人,以明確部門統計工作的首要責任人。
為了保證部門統計工作與政府統計機構的統計工作相協調,保障國家統計標準的貫徹執行,從而保障統計資料科學、準確,本條還規定,政府有關部門在統計業務上受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指導。(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