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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
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人員應當對其審核、簽署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釋義】本條是關于統計調查對象的統計資料管理制度的規定。
根據本法規定,統計調查對象應當依照《統計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向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為了加強統計基礎工作,保障統計資料來源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建立嚴格規范的統計資料管理制度。包括:
一、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原始記錄是指統計調查對象對其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過程和成果所作的記錄。統計臺賬是統計調查對象根據填報統計調查表和本單位管理活動的需要而設置的一種系統積累統計資料的表冊,是對原始記錄進行整理匯總后的表冊。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有利于統計調查對象真實、準確地向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報送統計資料。
二、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統計調查對象提供的統計資料,應當經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統計負責人或者單位負責人審查、復核,經簽署或者蓋章后才能向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上報。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制度是明確審核、簽署人員統計責任的重要制度依據,也是保證原始統計資料真實性、準確性的重要保障。統計資料的交接、歸檔制度是指對統計資料的移交、接收、入庫、存檔的各項規定。建立完善的統計資料交接、歸檔制度,有利于保障企業統計工作的延續性,保障統計資料安全,防止統計資料毀損、滅失。
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人員應當對其審核、簽署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這一規定是修訂后的《統計法》新增加的內容。主要目的是為了明確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人員在統計工作中的責任,增強統計資料審核、簽署人員的工作責任意識,防止本單位的其他人員違法干預統計工作,防止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行為發生,并在發生統計違法行為時,及時確定和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