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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統計調查表應當標明表號、制定機關、批準或者備案文號、有效期限等標志。
對未標明前款規定的標志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統計調查表,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依法責令停止有關統計調查活動。
【釋義】本條是關于統計調查表的規定。
所謂統計調查表,是指由統計調查的組織實施者根據統計調查的需要制發的用以對統計調查對象進行登記、搜集相關原始數據和資料,要求調查對象按照統一規定填報的表格。統計調查表是一項統計調查的調查內容的具化,是統計調查對象履行統計資料報送義務的最直接媒介。
統計調查表具有法定效力,調查對象必須依法填報。為了保護統計調查對象的合法權益,統計調查表應當明確標明表號、制定機關、批準或者備案文號、有效期限等標志。未標明上述標志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統計調查表,不產生法律效力,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依法責令停止有關的統計調查活動。
本條規定為維護政府統計調查工作秩序,杜絕違法統計調查給社會帶來的危害,有效維護統計調查對象的合法權益,提供了制度保障。(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