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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釋義】本條是關于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保密義務的規定。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依照《統計法》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具有統計調查、統計監督的職權。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實施統計調查活動時,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統計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統計機構、統計人員進行統計監督檢查,查處統計違法行為時,有關單位和個人也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證明和資料。因此,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在統計工作中,能夠獲得各類統計調查對象的大量資料,從而知悉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或者公民個人信息,甚至有的屬于國家秘密,并且匯總后的綜合統計資料所反映的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情況,很可能涉及國家秘密。
所謂國家秘密,是指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于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包括絕密級國家秘密、機密級國家秘密和秘密級國家秘密。《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因此,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對于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應當予以嚴格保密,在制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摘抄、保存和銷毀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時,應當遵守《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審批,不得泄露國家秘密。
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泄露商業秘密,將對統計調查對象的利益造成損害,從而影響其提供統計資料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影響統計工作的順利開展。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在統計工作中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予以保護,不得向他人泄露,以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所謂個人信息,是指與統計調查對象個人有關的、能夠識別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所有信息,如個人的身份信息、財產信息、行為特征信息等等。個人信息反映統計調查對象的個體特征和情況,如果泄露為公眾所知曉,可能侵害公民的個人隱私等法定權利,也可能為他人從事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提供便利條件。因此,本法明確規定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應當對其所知悉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