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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制定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同時制定該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一并報經審批或者備案。
統計調查制度應當對調查目的、調查內容、調查方法、調查對象、調查組織方式、調查表式、統計資料的報送和公布等作出規定。
統計調查應當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變更統計調查制度的內容,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或者原備案機關備案。
【釋義】本條是關于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
每項統計調查都有其相應的統計調查制度。統計調查制度,是指實施一項統計調查必須遵守的技術性規范,是統計調查項目的核心內容。因此,制定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同時制定該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并依照《統計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一并報經審批或者備案。
統計調查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調查目的,是指通過調查要實現的目標。2.調查內容,是指為了達到統計調查目的,需要搜集的統計調查對象的相關原始數據和資料等。如對城市住戶的統計調查,其主要內容包括:城市居民家庭成員情況、住房情況、就業情況、收入情況和基本消費支出情況等。3.調查方法,是指統計資料的搜集方法,即確定或選取統計調查對象的方法。經常被采用的統計調查方法有:普查、抽樣調查、定期全面統計報表、重點調查等。4.調查對象,是指在政府統計調查活動中,具有統計資料報送義務,應當提供屬于調查內容的自身情況相關資料的單位和個人。統計調查對象有: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個人等,具體到每一個統計調查項目,統計調查對象可能包括上述范圍的全部或者部分對象。5.調查組織方式,是指統計調查實施過程的組織管理方式,包括向調查對象送達統計調查表的方式、統計調查對象提供統計資料的方式、統計資料的審核和匯總方式等。6.調查表式,是指要求被調查對象填報的、用于搜集原始數據和資料的統計調查表的格式。7.統計資料的報送,包括報送的時間、報送的方式等。8.統計資料的公布,包括公布的主體、審批程序、公布的時間、公布的方式等。制定統計調查制度,應當對上述內容作出明確規定。
統計調查制度一經批準或者備案即產生法律效力。統計調查應當嚴格按照依法經批準或者備案的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需要變更統計調查制度內容的,應當依照本條規定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或者向原備案機關備案。未經批準,擅自變更統計調查制度的內容的,將依照《統計法》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