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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統計工作應當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統計中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對檢舉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釋義】本條是關于統計工作的社會監督的規定。
我國憲法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接受人民的監督。社會公眾的監督即是指任何單位和公民個人依據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廣泛政治權利,以批評、建議、檢舉、申訴、控告等方式對各種政治權力主體進行的一種自下而上的監督,它直接體現了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和人民當家作主的原則。統計工作依賴于社會公眾的支持和配合,也服務于社會公眾的生產、生活。作為一項政府行政行為,統計工作必須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這既是憲法和法律的要求,也是保障統計機構、統計人員遵紀守法,保障統計工作規范、有序進行,保障統計資料真實、可信的需要。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照《統計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公開辦事制度、辦事程序,公布統計資料,把統計工作、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置于社會公眾的監督之下,通過一定的方式聽取并積極采納社會公眾對統計工作的批評、意見和建議,從而能夠有效預防和懲處各類統計違法行為,更好地促進統計工作健康發展。
對于統計中發生的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檢舉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就其發現的違法行為,向有關機關提供證據、線索,要求該機關履行其法定職責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的行為。向有關機關檢舉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重要權利,也是社會監督的一項有力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檢舉統計中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收到檢舉的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并作出處理,不得推諉、塞責。為了提高社會公眾監督統計工作的積極性,對檢舉統計違法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