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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可以在統計調查對象中推廣使用計算機網絡報送統計資料。
【釋義】本條是關于推廣使用計算機網絡報送統計資料的規定。
統計信息化是統計服務科學發展的重要手段,是國家信息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改革開放30多年來,統計事業的發展與現代信息技術的進步密不可分。目前,統計數據的采集、傳輸、加工、整理、存儲、提供和發布等都離不開現代信息技術的支持。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計算機網絡,可以極大地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和統計工作效率,方便統計信息的傳播和使用;可以實現統計數據共享,降低統計成本,減輕基層統計機構和統計調查對象的負擔。近年來,國家統計局積極推進統計數據搜集、傳輸、處理和發布的信息化、網絡化建設,積極推廣聯網直報,初步建成公共數據發布庫。
在一些地方,工業、能源、服務業、固定資產投資、房地產、建筑業、勞動工資、批發貿易、住宿餐飲等方面的數據已實現網上直報。為了有效利用現代化數據處理手段,及時、準確地了解和掌握企業經營情況,國家統計局和有關部門聯合建立了骨干工業企業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統計信息聯網直報制度,統計數據質量明顯提高。實踐證明,要提高統計服務的科學發展水平,必須大力推進統計信息化建設。
依照本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可以在統計調查對象中推廣使用計算機網絡報送統計資料。這就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充分認識信息化在統計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以網絡建設為基礎,以數據采集平臺和數據庫建設為重點,全面提高統計信息化水平,加快在統計調查對象中使用計算機網絡報送統計資料的步伐,以適應新時期統計工作的需要。(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