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
第十二條 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由國家統計局制定,或者由國家統計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報國務院備案;重大的國家統計調查項目報國務院審批。
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統計調查對象屬于本部門管轄系統的,報國家統計局備案;統計調查對象超出本部門管轄系統的,報國家統計局審批。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分別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制定或者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報國家統計局審批;由省級以下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制定或者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報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
【釋義】本條是關于統計調查項目制定及審批或者備案權限的規定。
依照《統計法》規定,國家對統計調查項目實行分類管理。為了明確責任主體,本條對國家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及審批或者備案權限作了明確規定。
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由國家統計局單獨制定;二是由國家統計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其中重大的國家統計調查項目,如全國人口普查、經濟普查和農業普查等,報國務院審批;其它調查項目,報國務院備案。
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統計調查對象屬于本部門管轄系統的,報國家統計局備案。統計調查對象超出本部門管轄系統的,報國家統計局審批。所謂本部門管轄系統,是指該部門直屬的單位或者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與該部門對口設立的管理機構。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分為三種情況:一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制定;二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獨制定;三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地方統計調查項目都必須報請審批,根據項目制定機關的不同,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權限也分為三種:一是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制定或者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報國家統計局審批;二是由省級以下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制定或者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三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報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
通過立法,對國家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及審批或者備案權限作出明確規定,有利于從制度和程序上加強對政府統計調查項目的管理,有利于保障國家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之間明確分工,互相銜接,避免重復。這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客觀需要,也是對統計調查對象合法權益的有力維護。(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