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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統計以外的目的。
【釋義】本條是關于單個統計調查對象的資料保密的規定。
在政府統計活動中,對單個統計調查對象的資料給予積極、嚴格的保護,是聯合國官方統計基本原則對各國統計實踐的基本要求,也是各國通行的做法。對個體數據進行保密的意義在于:可靠的官方統計數據有賴于公眾的合作和善意,有賴于他們提供調查所需要的準確的和及時的數據。要維護公眾的合作和善意,就要保護調查對象提供的數據和秘密。(見聯合國官方統計基本原則之六:保密原則。《統計人員常用法律匯編》,第629頁。)
新《統計法》在現行《統計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統計資料保密制度,對單個統計調查對象的資料保密作了更加嚴格的規定。本法第九條對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在統計工作中的保密義務作了規定,即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除統計調查中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以外,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以及其他單位、個人還應當依照本條規定,對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保密,不得對外提供、泄露。違反本條規定,提供、泄露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的,同樣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主要包括三種情況:一是直接標明了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二是資料本身雖未直接標明單個統計調查對象的身份,但是通過地址、編碼、有關公開資料等相關信息可以識別或者推斷出單個統計調查對象的身份。三是盡管對外提供、泄露的不是單個統計調查對象的資料,而是匯總資料,但由于匯總資料的特殊性,他人能夠從中推斷出單個統計調查對象的身份。例如,匯總資料中只包含兩個單位的資料,其中任一單位就可以推斷出另一單位的情況;或者由于匯總資料中包含的單位數很少,而其中某個單位占有相當大的比重,從而可以從匯總資料中大體推斷出這一單位的有關情況。如果對外提供、泄露了上述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就可能對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權利造成侵害。
另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也不得將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推斷或者識別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用于統計以外的目的。例如,統計調查取得的資料不得用于考核評比,不得為企業申報名牌產品等活動開具統計數據證明,不得作為稅務機關、工商部門等計征稅款、行政處罰的依據。(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