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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協助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違法行為,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移送有關統計違法案件材料。
【釋義】本條是關于政府有關部門協助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違法行為義務的規定。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統計違法行為應當由國家統計局及其派出調查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進行查處。但由于有些統計調查是由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組織實施該項調查的有關部門掌握著統計調查和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為了保證統計違法行為得到及時、有效查處,維護統計工作的正常秩序,本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協助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違法行為,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移送有關統計違法案件材料。(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