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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本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釋義】本條是關于本法施行日期的規定。
法律的施行日期,即生效日期。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于2009年6月27日對統計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統計法將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具有法律效力。對法律施行前的行為應當適用修訂前的統計法。在本法公布至施行前,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其制定的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并依照本法規定制定配套規定,加強對修訂后的法律的宣傳教育,切實保障本法的順利實施。(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