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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調查對象拒報統計資料的行為,是指統計調查對象拒不執行國家統計調查制度,對統計部門進行統計調查的合法要求置之不理,不履行提供統計資料義務的行為。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拒報統計資料有關問題的解釋,統計調查對象拒報統計資料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四種情況:一是明確表示拒絕上報統計資料的;二是經催報仍不在限定期限內報送統計資料的;三是被檢查單位的領導人及有關責任人員不按期據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四是拒不參加年報會議,也不領取統計報表的。如果統計調查對象中的單位有上述違法違紀行為的,則屬于《處分規定》第七條第(三)項所規定的統計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根據《處分規定》第七條規定,統計調查對象中的單位拒報統計資料,情節較重的,對屬于《處分規定》第二條所列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