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行《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統計執法檢查規定》等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在一些重要的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規定方面存在立法空白。特別是關于領導人員、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統計上弄虛作假、干預統計工作的違法違紀行為規定得不夠全面、不夠充分?!短幏忠幎ā吩谥贫ㄟ^程中充分考慮了上述問題,設定了新的違法違紀行為。一是增加了領導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種類:對揭發、檢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第三條);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嚴重失實的統計數據,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發現后不予糾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四條)。二是增加了組織實施調查者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種類: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強令、授意統計調查對象虛報、瞞報或者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第五條);故意拖延或者拒報統計資料以及明知統計數據不實,不履行職責調查核實,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六條)。三是增加了違反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公布統計資料、造成不良后果的違法行為(第八條)。這些規定完善了統計違法行為責任形式,有利于更好地追究領導人員、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責任。(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