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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公布統計資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普查機構和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其他有關單位,超越法定權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公布統計資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統計資料作為政府信息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依法予以公布。但公布統計資料必須嚴格遵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這是因為在公布統計資料的過程中,如果違反國家規定的權限或者程序,就可能造成數出多門、數據混亂,進而損害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和權威性,嚴重情況下甚至可能危及國家的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現行《統計法》和《統計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中均未涉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公布統計資料行為的處罰,為保障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和權威性,加大對違反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公布統計資料違法違紀行為的懲處力度,《處分規定》第八條對于違反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公布統計資料,造成不良后果的統計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什么處分作了規定。
根據《處分規定》第八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公布統計資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對屬于《處分規定》第二條所列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