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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生活中,由于居民家庭在一些商品上的消費支出較多,在另一些商品上的支出相對較少,即使商品的價格變動相同,但是其對居民家庭消費總支出的影響程度也可能不同。
因此,在編制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時必須制訂一組權數,以代表居民家庭所購買的一籃子消費商品和服務中每一個項目各自的重要性。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權數,是反映調查商品或服務項目的價格變動在總指數形成中影響程度的指標。目前,我國消費價格指數的權數實行千分制,即大類權數之和,大類中各中類權數之和、中類中各小類權數之和,小類中各基本分類權數之和均為1000。
由于住戶調查的消費支出資料較為詳盡,可以得到居民家庭的消費結構,因此編制指數的權數資料主要取自于城鄉住戶調查的居民消費支出數據,并輔之以典型調查和專家評估。由于各地區居民消費結構存在差異,因此權數也采用逐級計算的方式。
一般來說,保持權數在一個時期內的相對穩定有利于消除因權數頻繁調整的結構性因素對指數的影響,使指數能更好地反映一定時期內的“純價格”變動。但科技進步促使居民的消費結構和消費品的更新換代日益加快,客觀上又要求對權數進行及時的更新以使指數更客觀地反映居民消費價格的當期變動,我國目前處于經濟快速發展時期,對權數進行及時調整是十分必要的。鑒于此,我國在確定每五年對產品分組目錄及其權數進行全面更新的基礎上,每年均根據居民消費支出變動情況對權數進行及時調整和修正。現行的CPI編制方法實行以2005年為對比基期,2005至2010年這五年為一個權數周期,每年略作調整,以確保指數能準確地反映城鄉居民的最新消費模式,同時也可以確保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準確性和可比性。(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