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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適應我國改革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推進統計調查體系的改革,經報請國務院批準,2003年8月11日國家統計局、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聯合下發《關于調整國家普查項目和周期安排的通知》,決定經濟普查每10年進行兩次,分別在逢3、逢8的年份實施。但由于2003年恰逢“非典”的特殊原因,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延至2004年實施。
2004年9月5日,國務院正式頒布實施《全國經濟普查條例》,條例規定全國每五年進行一次經濟普查。(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