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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調查了解我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發展規模及布局;了解我國產業組織、產業結構、產業技術的現狀以及各生產要素的構成;摸清我國各類企業和單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況;建立健全覆蓋國民經濟各行業的基本單位名錄庫、基礎信息數據庫和統計電子地理信息系統。通過普查,進一步夯實統計基礎,完善國民經濟核算制度,為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科學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提供科學準確的統計信息支持。
問: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對象是什么?行業范圍包括哪些?
答: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對象是在我國境內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行業范圍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公共管理與社會組織等。
問: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與第一次相比有哪些變化?
答: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單位基本屬性、從業人員、財務狀況、生產經營情況、生產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動情況等。與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相比,為適應當前國家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對能源消耗統計的需求,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準備擴大主要能源品種和水的消費量的統計范圍。
問:2004年開展了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國務院決定2008年開展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普查的周期是如何確定的?
答:為了適應我國改革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推進統計調查體系的改革,經報請國務院批準,2003年8月11日國家統計局、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聯合下發《關于調整國家普查項目和周期安排的通知》,決定經濟普查每10年進行兩次,分別在逢3、逢8的年份實施。但由于2003年恰逢“非典”的特殊原因,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延至2004年實施。2004年9月5日,國務院正式頒布實施《全國經濟普查條例》,條例規定全國每五年進行一次經濟普查。
問:每次普查都有標準時點,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標準時點是何時?總體時間安排如何?
答: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標準時點是2008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08年度。
2007年作為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籌備階段,主要是研究全國經濟普查的總體方案;2008年為普查的準備階段,主要根據國務院的總體部署,組建國家及地方各級普查機構,開展宣傳動員,進行普查試點,部署并落實普查方案,完成單位清查工作,為普查填報登記工作的開始做好準備;2009年為普查登記、數據審核處理和普查結果發布階段,2010年為資料出版和利用普查結果開展的課題研究階段。
問:如何確保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工作順利實施?
答: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涉及除農業以外的19個國民經濟門類、90個行業大類、378個行業中類和875個行業小類,涉及普查對象約有800萬個各類單位和3000多萬個個體經營戶,可謂范圍廣、參與部門多、普查技術要求高、工作難度大。因此,在組織實施上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認真做好此項重大國情國力普查的宣傳動員和組織實施工作。
為了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國務院將成立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的組織和實施。普查領導小組由國務院領導同志任組長,成員單位包括國務院辦公廳、統計局、發展改革委、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和質檢總局等部門。
普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統計局,具體負責普查的日常組織和協調。其中,涉及普查經費方面的事項,由財政部負責協調;涉及物資保障方面的事項,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涉及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名錄方面的事項,由工商總局和稅務總局負責協調;涉及機關和事業單位名錄方面的事項,由中央編辦負責協調;涉及社團和非企業單位名錄方面的事項,由民政部負責協調;涉及組織機構代碼方面的事項,由質檢總局負責協調;涉及各級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員在普查工作中違法違紀行為的事項,由監察部負責協調處理。國務院其他各有關部門,也要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設立相應的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認真做好本地區普查工作。要充分發揮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的作用,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并認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問:2004年9月5日,國務院第415號令,向全社會公布施行了《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對普查工作起到什么作用?
答:《全國經濟普查條例》不僅對經濟普查的目的、對象、范圍、組織實施、工作任務和應當遵循的原則等作出了明確規定,而且對普查對象、普查機構和普查工作人員在經濟普查活動中的權利、義務以及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都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嚴格界定。一方面對普查對象作出了信守其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鄭重承諾,另一方面又對拒不配合或者填報虛假數據者依法予以嚴厲懲處,使經濟普查真正成為依法行政的重大實踐。
據統計,國家和各地區在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工作中,共依法查處虛報、瞞報、拒報等普查數據的案件5377起,對普查活動中的各種違紀違法行為起到了強有力的震懾作用。《全國經濟普查條例》是科學、有效地依法組織實施全國經濟普查,確保經濟普查數據準確可靠的重要法律保障。
問:《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對使用經濟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作了哪些限制性規定?
答:按照《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有關規定,經濟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于經濟普查目的,不作為任何單位對經濟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為嚴格保守國家秘密和經濟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各級經濟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對其在經濟普查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經濟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履行保密義務。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問:《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對政府、部門、普查機構、普查人員和普查對象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按照《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有關規定,各級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依法享有獨立行使調查、報告、監督的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者,對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依法提供的經濟普查資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強令或者授意經濟普查機構、經濟普查人員篡改經濟普查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
《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強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執法機構和監察機關要加大對普查工作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堅決杜絕人為干擾普查工作的現象,確保普查工作順利進行和普查數據質量。
凡在我國境內從事第二、第三產業的所有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都有義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所有普查對象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規定,按時、如實地填報普查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數據。
問:《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的通知》對普查的社會宣傳動員工作專門提出了要求,請簡單介紹?
答:《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的通知》提出要加強普查的宣傳工作,各級普查機構應主動向新聞單位提供情況。報刊、廣播、電視和互聯網等媒體要廣泛深入宣傳經濟普查的重要意義和要求,宣傳普查工作中涌現出的典型事跡以及違法違紀案件查處情況,引導廣大普查對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廣大普查人員依法開展工作,為普查工作順利實施創造良好輿論環境。(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