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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發展門戶網訊)根據《國務院關于統計上劃分城鄉規定的批復》的精神,國家統計局于2009年完成了全國城鄉劃分清查工作,并以國家統計局第14號令發布了《統計用區劃代碼》和《統計用城鄉劃分代碼》(以下簡稱《區劃和城鄉代碼》)。目前,這兩套代碼標準以合并表方式刊登在中國統計信息網上,合并表共有15位代碼,左起12位代碼加區劃名稱,表示《統計用區劃代碼》;全部15位代碼加區劃名稱,表示《統計用城鄉劃分代碼》。國家統計局統計設計管理司就這兩套代碼標準作了詳細解讀。
《區劃和城鄉代碼》對統計工作的意義
《區劃和城鄉代碼》廣泛應用于各項統計調查和城鄉管理工作,它對統計工作具有以下意義:
一是有利于推進我國統計標準化建設。《區劃和城鄉代碼》是繼《統計用產品分類目錄》(國家統計局第13號局令)之后,又一部以國家統計局令發布的統計分類標準。它的發布對于完善統計標準體系、推動統計標準化建設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二是統一、規范各專業、各部門的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長期以來,我國缺少統一的村級區域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這造成各專業、各部門間的基層匯總數據無法銜接,城鄉劃分資料無法對比。此次國家統計局頒布《區劃和城鄉代碼》,不僅統一了各項普查、常規調查、專項調查的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還將逐步規范各部門的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
三是為推動統計工作信息化打下基礎。《區劃和城鄉代碼》是各項統計調查的基礎代碼標準,也是建立數據平臺的基礎。國家統計局此次出臺《區劃和城鄉代碼》,將在推動各專業統一使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的同時,建立統一的數據管理平臺,為推動統計工作信息化打下基礎。
《區劃和城鄉代碼》的范圍
《區劃和城鄉代碼》的劃分范圍:《區劃和城鄉代碼》主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和國務院、民政部批準的行政區劃變動情況,在此基礎上對全部鄉級區域和村級地域進行劃分及代碼編制。
《區劃和城鄉代碼》的使用范圍:《區劃和城鄉代碼》適用于各項統計調查和城鄉管理工作。目前,《統計用區劃代碼》主要用于各項普查、常規統計調查和部分專項調查;《統計用城鄉劃分代碼》主要用于人口普查、人口抽樣調查、城鄉住戶調查和其他涉及城鄉劃分的統計調查。
《區劃和城鄉代碼》的編制對象
《統計用區劃代碼》的編制對象分為兩種:其一,鄉級區域,包括民政部門認可的鄉、鎮、街道,以及民政部未認可的類似鄉級區域。類似鄉級區域主要是開發區、工礦區、農場、林場等區域。其二,村級地域,包括民政部門認可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轄地域,以及民政部門未認可的類似村級地域。類似村級地域主要是工礦區的家屬社區、科研單位的居民社區,以及農場生活區等地域。
《統計用城鄉劃分代碼》的編制對象主要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轄地域,以及類似居委會地域和類似村委會地域。
《區劃和城鄉代碼》的編制依據
《統計用區劃代碼》的編制依據如下:第一,以國務院關于行政區劃的調整文件,以及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對鄉、鎮、街道和村、居委會地域的調整文件為編制依據;第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為編制依據;第三,以《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編制規則》為編制依據;第四,以各級人民政府批準、認可的開發區、園區、工礦區、農場等為編制依據。
同時,《統計用城鄉劃分代碼》除采用《統計用區劃代碼》的編制原則外,還間接依據政府駐地實際建設連接狀況作為編制的原則。
《區劃和城鄉代碼》的結構、表示方式
《統計用區劃代碼》的結構共為12位代碼,分為5層碼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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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層 第二層 第三層 第四層 第五層
第一層為省級碼段,由左起1、2位表示;第二層為地級碼段,由左起3、4位表示;第三層為縣級碼段,由左起5、6位表示;第四層為鄉級碼段,由左起7-9位表示;第五層為村級碼段,由左起10-12位表示。
《統計用區劃代碼》中的省、地、縣、鄉、村五級全部用12位代碼表示。具體表現方式:省級由左起2位代碼加后10個0表示;地級由左起4位代碼加后8個0表示;縣級由左起6位代碼加后6個0表示;鄉級由左起9位代碼加后3個0表示;村級由12位代碼表示。
《統計用城鄉劃分代碼》由12位統計用區劃代碼和3位城鄉分類代碼表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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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用區劃代碼 城鄉分類代碼
3位城鄉分類代碼僅對應村級代碼,省、地、縣、鄉4級代碼所對應的城鄉分類代碼統一為3個0。
在《統計用城鄉劃分代碼》中,第13-15位所表示的城鄉分類為:111表示主城區;112表示城鄉接合區;121表示鎮中心區;122表示鎮鄉接合區;123表示特殊區域;210表示鄉中心區;220表示村莊。在判別城鄉時,第13位為1表示城鎮,第13位為2表示鄉村。由此可以從《統計用城鄉劃分代碼》中觀察到哪些村級單位屬于城鎮,哪些村級單位屬于鄉村。
《區劃和城鄉代碼》編制方法
在《統計用區劃代碼》編制中,1-6位為縣以上行政區劃代碼,直接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國家標準,統計部門不編制;7-12位統計用區劃代碼由統計部門根據《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編制規則》進行編制。在編制鄉級代碼和村級代碼時,代碼取值區間分別為001-599。凡民政部門確認的鄉級單位和村級單位,代碼取值001-399;民政部門未確認的鄉級單位和村級單位,代碼取值400-599,其中,不含498、598。如果鄉級單位下沒有村級單位,則需要虛擬一個村級單位,代碼為498或598。
在《統計用城鄉劃分代碼》的編制中,為確保城鄉劃分代碼的準確性和編碼工作不受人為干擾,增加了2位城鄉屬性代碼,由各地統計局的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對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屬性代碼進行人工編制,3位城鄉分類代碼不進行人工編制,而是通過系統轉換生成。具體方法為:第一步,核實、調整鄉、村兩級區劃代碼;第二步,判斷鄉、村兩級地域的城鄉屬性;第三步,編制2位城鄉屬性代碼;第四步,根據12位區劃代碼和2位城鄉屬性代碼,在《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管理系統》中轉換生成城鄉分類代碼。
《區劃和城鄉代碼》的更新與維護
為了確保各部門、各專業、各地區使用最新的《區劃和城鄉代碼》,國家統計局負責設計管理的部門將每年對《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庫》統一進行更新、維護,再將調整后的新代碼庫提供給各部門、各專業和各地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