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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我國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三種價格形式。
(1)市場調節價。市場調節價是指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但必須指出,經營者自主定價,不是完全根據經營者的主觀意愿隨意定價,其核心是通過市場競爭來形成。從政府對市場價格監管的角度而言,凡是已明確放開由市場形成價格的,都必須要堅決放開讓市場自發形成價格,不能隨意收回定價權,或對其價格形成進行任意干預,但是政府可以通過對經營者價格行為的規范,間接調控市場價格,促進市場調節價的合理形成。
(2)政府指導價。政府指導價是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政府指導價是一種具有雙重定價主體的價格形式,由政府規定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引導經營者據此制定具體價格。政府通過制定基準價和浮動幅度,達到控制價格水平的目的。經營者可以在政府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靈活地制定調整價格。
(3)政府定價。政府定價是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制定的價格。政府定價的主體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權部門。政府定價具有強制性。凡實行政府定價的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不經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權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變動。否則,屬于違法行為。
綜上所述,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是政府對價格的直接管理,其本身屬于政府價格行為;市場調節價是由市場競爭形成的,其價格行為屬于經營者價格行為,政府對其不進行直接管理,但可以通過經濟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進行間接干預。(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