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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可以通過經濟、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對市場價格的形成、運行和市場價格變動進行調控和干預,以保證價格機制有效地發揮作用。與此同時,也可以通過信息發布引導社會心理預期,通過新聞等社會監督規范市場價格行為。政府具體的調控手段有以下幾種:
(1)經濟調控手段。經濟調控手段是市場經濟國家普遍使用的重要調控手段之一,它是指政府根據價格形成的內在規律和市場供求規律,調節商品的需求和供給,影響價格形成的各種要素,從而達到調控市場價格的目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經濟調控手段主要有:貨幣政策;財政政策;投資政策;進出口政策;重要商品儲備制度;價格調節基金制度。
(2)法律調控手段。法律調控手段是用法律規范來調整價格關系,使價格的制定、調整、實現、爭議及裁決等行為法制化。用法律調控手段調控價格主要是規范價格調控的形式;規范價格調控和干預的權限;規范價格行為主體的權利和義務;規范價格監管機構的設置、職權、責任;規范價格違法行為的檢查與處罰方法;規范價格調控手段和措施的運用。
(3)行政調控手段。行政調控手段是指政府用行政命令方式,對商品價格的形成、變動所進行的直接管理。行政手段主要有:對少數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調價備案制度以及集中定價權限和凍結價格。(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