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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展門戶網11月16日訊 據國務院法制辦消息,商務部昨天公布《酒類流通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規定酒類流通實行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和溯源制;向未成年人售酒者,處2000元以下罰款。以下是全文: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加強酒類流通管理,規范酒類流通秩序,促進酒類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國家利益,保障酒類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酒類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體積分數)的含酒精飲料,包括發酵酒、蒸餾酒、配制酒,以及食用酒精和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飲品。經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生產的藥酒、保健食品酒類除外。
本辦法所稱酒類流通包括酒類批發、零售、儲運等經營活動。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酒類流通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從事酒類流通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酒類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從事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酒類商品真實和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商務部負責全國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酒類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酒類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酒類知識,積極倡導科學飲酒、文明飲酒。
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酒類生產經營者為保障酒類商品消費安全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鼓勵酒類連鎖經營、統一配送。
第七條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對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酒類流通實行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九條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六十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首次備案登記,領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
在國家或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酒類經營者辦理備案登記,由企業總部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指定備案登記部門。
第十條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程序如下:
(一)填寫《酒類流通備案登記申請表》(以下簡稱《登記表》)。《登記表》可在商務部政府網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載,或到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領取。酒類經營者應完整、準確、真實地填寫《登記表》;同時認真閱讀《登記表》所附條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
(二)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述備案登記材料:
1. 按本條第一款要求填寫的《登記表》一式兩份;
2. 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國家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等有關許可證件復印件;
3. 從事進口酒類經營的,還應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的海關征稅稅單復印件;
4. 經商務部認可并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公示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