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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聯手共治
魯爾區空氣質量的進一步改善還得益于歐共體的統一環境政策。上世紀80年代初,歐共體制定了更為嚴格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不再只是針對周邊大氣的污染物濃度,而是直接針對廢氣本身。加高煙囪的做法無助于從根本上解決污染問題,企業必須配備過濾裝置或凈化設施,才能有效減少有害物質的排放。截至1988年,魯爾區80%的發電廠安裝了煙氣凈化設備,不符合排放標準的發電廠在1993年之前全部關閉。
1979年,《關于遠距離跨境空氣污染的日內瓦條約》為區域空氣污染控制作出規定。由于空氣是流動的,人們意識到,空氣凈化不是一個國家的問題,防治空氣污染需要國際合作。1999年,歐洲國家以及美國和加拿大共同簽署了《哥德堡協議》。根據該協議,到2010年,德國要完成二氧化硫排放減少90%、氮氧化物排放減少60%等目標。2005年,德國氮氧化物排放量為1446千噸,比1990年減少了60%。
自2005年1月1日起,德國實行統一的歐盟排放標準。例如,粒徑小于10微米的可吸入顆粒物(PM10)年平均值應低于每立方米40微克;日平均值應低于每立方米50微克。如出現日平均值高于該值的情況,每年不得超過35天。而自2010年起,德國已將歐盟關于粒徑小于2.5微米的細微塵顆粒(PM2.5)的規定引入本國,并爭取到2020年,將PM2.5年平均濃度降至每立方米20微克以下。
研發減排技術
在制定嚴格的法律和排放標準后,德國大力發展治污減排技術,嚴格控制大氣污染物的排放:
一是控制工業廢氣。其一,針對燃煤電廠鍋爐煙氣。德國新建燃煤電廠鍋爐煙氣電除塵后,大都采用石灰乳濕法脫硫;老燃煤電廠除了進行除塵脫硫外,還采用催化脫氦裝置。2008年,歐盟投票通過《工業排放指令》,計劃于2013年開始執行。指令對于燃煤電廠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顆粒物的排放制定更嚴格的監管標準。根據指令,燃煤電廠的運營商必須出示“可行的最佳技術”證明對環境影響的減少,以此獲得繼續經營的許可,否則將被關停。其二,針對垃圾焚燒廢氣。采用酸、堿兩段吸收及催化裝置治理垃圾焚燒尾氣中含有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有害物質。
二是控制汽車尾氣。德國對小汽車、輕型或重型卡車、大巴、摩托車等各類車輛的尾氣都設定排放上限。而且法律規定所有在德銷售的汽車必須裝有汽車尾氣凈化裝置,私人轎車每兩年、運營車每一年進行一次檢驗,其中包括汽車尾氣的檢驗。自2011年1月起,歐洲對部分柴油發動機非道路機械執行新排放標準,為滿足限值,柴油發動機必須配備微粒過濾器。此外,國家還投入大量資金,進行低排污量發動機及尾氣凈化裝置的研發。
三是控制民用采暖排氣。對于在冬季用煤取暖,德國規定了取暖用煤中硫的最高含量和所排煙氣中的含硫量。為了滿足這一要求,各煤礦公司都生產添加了固硫劑的型煤,有效控制了塵和硫的排放量。
調整產業結構
產業結構調整是德國魯爾區擺脫霧霾的重要因素之一。上世紀70年代以后,隨著世界煤炭產量迅速增長、石油和天然氣的廣泛使用,魯爾區的煤炭、鋼鐵等傳統工業逐步衰退,工業結構單一、環境污染嚴重、大量人口外流、社會負債增加等問題,使得魯爾區的發展面臨“走投無路”的困境。對此,魯爾區及時地調整了發展戰略,其主導思想是發展新興工業,培育高新技術產業,改造傳統產業,促進產業結構多樣化以及改善環境、完善基礎設施,最終實現了魯爾區里的眾多城市“成功轉型”。據統計,1960年魯爾區61%的就業人口集中在第二產業,而2010年第三產業的就業人口比重達到72%。
長期有效的治理工作讓魯爾區的霧霾治理取得了可喜的成效。據魯爾區所在的北威州環境部門統計,1964年,萊茵和魯爾地區空氣中二氧化硫的濃度約為每立方米206微克,而在2007年下降到每立方米8微克,降幅達97%。同時,空氣中懸浮顆粒物濃度在1968年至2002年間也出現明顯下降。至2012年,魯爾區的所有空氣質量測量站中PM2.5年均含量最高只有每立方米21微克。
德國聯邦環保局的報告顯示,自1985年以來,德國的空氣中可吸入顆粒物逐步減少,二氧化氮超標地區面積不斷縮小,二氧化硫濃度已由警戒值明顯降低并連續多年保持在正常范圍,臭氧濃度也呈現逐步正常化趨勢。雖然仍有若干指標并不盡如人意,但整體積極的發展趨勢給了人們更多的信心。德國政府也在此基礎上,采取了多項長效措施鞏固并強化空氣污染治理所取得的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