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海”仍須過數關
閘門雖開,險企“出海”仍須過數關。
7月25日發布的《暫行辦法》對委托人資格做出七項規定,例如,具有較強的投資管理能力、風險評估能力和投資績效考核能力。“應該說,《細則》征求意見稿更加細化了委托人的資格條件。”收到保監會下發的細則征求意見稿的保險公司某人士如是表示。
記者對比發現,在《暫行辦法》的基礎上,《細則》征求意見稿又增加了多項資質條件。包括:董事會至少有兩名獨立董事;設立獨立的資產管理部門,實行投資資產第三方獨立托管,集中配置和統一管理的保險資金不低于公司總資產的80%;具有2年以上境外投資經驗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2人,且隨著投資范圍的擴大而增加;上年末償付能力充足率達到120%;內部稽核保持獨立正常運行,已聘請信譽較高的中介機構進行外部審計等。
對于像國壽、平安等已有境外投資歷練的大型保險公司,符合上述條件基本不成問題。但對于一些中小保險公司,尤其是部分合資壽險公司來說,未必都能符合上述所有硬性條件。因獨立董事或境外投資人才規模的不足,部分保險新軍或將卡殼“出海”門檻,對這些公司來說,“出海”則意味著須付出一筆規模不小的人才投資成本。
一家合資壽險公司相關人士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無論在專業人才儲備還是投資管理經驗上,我們目前都不符合條件,如選擇‘出海’公司就要支取一筆資金用來聘請獨立董事和境外投資人才。”但現實的問題是,這些保險新軍尚處業務拓展前期,正是急需資本金的時候,因此,“在境外投資和機構擴張上,公司通常選擇后者,夯實地基后再‘出海’當是明智的抉擇。”
金融衍生產品運用須堅持原則
原本在黃浦江內練手的保險資金,如今就要游到大洋彼岸去,如此大的跨度著實可讓保險機構興奮好一陣了。
按照《細則》征求意見稿的規定,保險資金可以投資銀行存款、商業票據、銀行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債券、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型基金、股票、全球存托憑證、美國存托憑證和股票型基金等投資品種或工具。投資品種的增多,擴大了保險公司的投資運作空間。
然而,并非上述提及的所有投資品種或工具,保險公司均可涉足。《細則》征求意見稿對上述投資品種做出如下規定:存放中資商業銀行境外分行和國際公認評級機構最近3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在A級或相當于A級以上的外國銀行存款;國際公認評級機構最近3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在A級或相當于A級以上(股票及存托憑證除外)等。
而上述提及的國際評級機構,只限于穆迪公司、標準普爾公司、惠譽公司以及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評級機構。
對業界普遍關注的股票投資,《細則》征求意見稿也有特別規定———在所在地監管機構注冊,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其中,股票應當在主板市場上市流通,且屬于績優藍籌股。
“對股票投資范圍做出上述規定,保監會意在嚴把風險關。”一位不愿具名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人士分析說,試水國內股市才三年的保險資金,若在風控不嚴的情況下就操之過急選擇“出海”,那在風云變幻的全球股市中,遭遇“嗆水”想必亦是難免。
至于投資比例,“境外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委托人上年末總資產的15%”的規定早已在《暫行辦法》中予以明確。值得一提的是,在此基礎上,《細則》征求意見稿還對投資單一產品比例也設置了上限。
具體規定為:投資單一主體發行的貨幣市場產品,按公允價值計算,不得超過保監會規定可境外投資資金的10%;投資單一主體發行的固定收益產品或權益類產品,按公允價值計算,不得超過保監會規定可境外投資資金的5%;保險資金若進行境外兼并、收購等重大股權投資的對策和比例,須報保監會批準后方可進行。
金融衍生品的開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對沖匯率風險。為防止保險機構利用金融衍生品進行投機或放大交易,《細則》征求意見稿中明確了金融衍生品的投資原則,即需避險基礎資產已存在并可明確辨認,且暴露于因價格變動而產生損失的風險下;選用的避險衍生產品可降低風險,并被明確是作為該基礎資產的避險工具;衍生產品合約總額不得超過避險基礎資產的一定比例;交易對手方具有國際公認信用評級機構評級等。
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細則》征求意見稿還強調———中國保監會有權根據國際金融市場情況,委托人的償付能力和資產狀況,以及受托人管理能力,逐步調整投資范圍和比例。
投資品種管理概要
第十七條 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保險資金可以投資銀行存款、商業票據、銀行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債券、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型基金、股票、全球存托憑證、美國存托憑證和股票型基金等投資品種或工具:
(一)存放中資商業銀行境外分行和國際公認評級機構最近3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在A級或者相當于A級以上的外國銀行存款;
(二)國際公認評級機構最近3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在A級或者相當于A級以上,股票及存托憑證除外;
(三)在所在地監管機構注冊,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其中,股票應當在主板市場上市流通,且屬于績優藍籌股;
(四)各類基金的投資范圍應當符合《辦法》和本細則相應規定。(張大偉 制圖 記者 黃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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