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召開的全國兩會傳出消息,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正準備推出《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簡稱“新標準”)。據了解,新追訴標準涉及到的五類犯罪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內幕交易、泄露內部信息案;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背信運用受托財產案。從理論上講,新追訴標準涉及到的五類犯罪屬于“情節犯”或“結果犯”,即只有犯罪行為達到“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損失”才構成犯罪。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起刑點
上市公司致股東損失累計超50萬
修訂后的刑法第161條規定: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記者獲悉,由于刑法修正案(六)將第161條的罪名由“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修訂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所以新標準也作出相應修改。
對于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未來將考慮多個方面的因素。
首先,將因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造成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50萬元以上的,作為追訴的數額起點。
“在受害主體范圍方面,將債權人單獨列出,與股東、其他人并列,是因為實踐中包括債券持有人在內的債權人因公司提供虛假財務報告而遭受損失的情況也比較普遍。”
同時,虛增或者虛減資產達到當期披露的資產總額30%以上的;虛增或者虛減利潤達到當期披露的利潤總額30%以上的,也被列入追訴情形。
據介紹,上市公司資產總額或利潤總額增減比例,是投資者判斷該上市公司證券交易價格走勢的主要依據之一。通常情況下,資產總額或者利潤總額比例變動30%以上的,就構成重要信息,會對投資者決定是否買賣該上市公司證券產生決定性的影響。
此外達到追訴標準的行為還包括:未按規定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擔保、關聯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所涉及的數額,或者連續12個月的累計數額占凈資產50%以上的;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致使不符合發行條件的公司、企業,騙取發行核準并且上市交易的;在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中將虧損披露為盈利,或者將盈利披露為虧損的;多次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多次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的。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案
起刑點
大股東致上市公司損失150萬
大股東違規占用上市公司資金,造成公司“失血”,侵害投資者權益,是中國資本市場長期存在的棘手問題。對此,刑法修正案(六)新設了“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根據修改后的刑法第169條,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將承擔刑事責任。
記者獲悉,考慮到本罪侵犯的主要是上市公司的財產性利益,所以新標準主要從上市公司利益遭受損失的數額以及因背信行為導致股票、債券被終止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從而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損失的情形來規定追訴標準。
“在損失數額上,將傾向于采用絕對數額標準,是因為如果采用比例形式,則會出現對于較大資產規模的上市公司而言,即使遭受損失幾個億也仍然難以達到追訴標準的比例要求,不利于保護上市公司利益。”
據了解,新標準將刑法修正案(六)條文列舉的五種具體背信行為給上市公司造成損失的具體數額均規定為150萬元。
法律專家解釋說,這主要是考慮證券法第50條第一款關于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的條件第(二)項規定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同時證券法將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變化規定為重大事件,由于背信行為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數額達到法定最低股本總額的5%即150萬元,也會對公司的經營產生重大影響,所以規定150萬元作為對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行為的追訴標準比較適宜。
值得注意的是,新標準還將因為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情形作為追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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