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導意見》,要求基金公司在投資管理活動中公平對待不同投資組合,嚴禁直接或者通過與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資組合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指導意見》共分為六章二十七條,對于公平交易的范疇、公司投資決策的內部控制、交易分配的內部控制、投資交易行為的監控和分析評估以及公司內部報告和外部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了指導性規定。證監會要求基金公司合理設置各類資產管理業務之間以及各類資產管理業務內部的組織結構,在保證各投資組合投資決策相對獨立性的同時,確保其在獲得投資信息、投資建議和實施投資決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機會。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和基金行業的發展,基金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范圍不斷擴大,從最初的單一封閉式基金逐步擴展到開放式基金、社保組合、企業年金以及投資咨詢等業務,從今年開始將要逐步開展專戶理財業務,管理的投資組合數量不斷增加。這些不同類型、不同客戶的投資組合對于公司收入和業務發展的貢獻可能各不相同,公司或者內部從業人員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動機可能引起不公平對待不同投資組合的行為。
為此,《指導意見》擴展了公平交易的范疇,明確基金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所規范的范圍應包括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社保組合、企業年金、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組合等所有投資品種。不同于以往主要關注股票二級市場公平交易的問題,《指導意見》規定,“公平交易制度所規范的范圍應包括所有投資品種,以及一級市場申購、二級市場交易等所有投資管理活動,同時應包括授權、研究分析、投資決策、交易執行、業績評估等投資管理活動相關的各個環節”,對有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的各個環節都有考慮,特別強調了對于議價交易和一級市場申購行為的公平交易管理。
“很多人認為公平交易的關鍵環節在于交易執行環節,但事實上投資決策才是最關鍵的環節。加強公司投資決策的內部控制,在投資決策環節實現真正公平,才是實現公平交易的制度基礎。”證監會基金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說,《指導意見》強調加強基金管理公司投資決策的內部控制,對于基金公司的研究方法、選股程序、投資決策授權和交易方法等方面做出了比較具體的指導性規定,目的是保證基金管理公司投資決策科學性、客觀性和獨立性,建立實現公平交易的制度基礎。
《指導意見》還強調基金管理公司的內外部監督。《指導意見》規定公司相關部門對投資交易行為進行監控和分析評估,并建立公司內部報告和外部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基金公司應分別于每季度和每年度對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資組合的整體收益率差異、分投資類別(股票、債券)的收益率差異以及不同時間窗內(如日內、5日內、10日內)同向交易的交易價差進行分析,由投資組合經理、督察長、總經理簽署后,妥善保存分析報告備查。如果在上述分析期內,公司管理的投資風格相似的不同投資組合之間的業績表現差異超過5%,公司應就此在監察稽核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中做專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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