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昨日發布的《關于商業銀行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符合資本充足率達到8%、具有衍生產品交易資格、具有黃金現貨交易資格、具有完善的市場風險管理能力等條件的商業銀行,可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業務。
通知指出,參與境內黃金期貨交易的銀行應具有完善的黃金期貨交易內部業務管理辦法。管理辦法至少要包括內部控制制度、風險管理制度、保證金管理制度、每日結算制度、持倉限額及止損平倉制度、應急情況處理制度等內容。商業銀行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應取得期貨交易所會員資格。
通知稱,商業銀行從事黃金期貨經紀業務應取得相應資格,不得利用自有的黃金期貨交易資格代理客戶從事黃金期貨經紀業務。商業銀行從事境內黃金期貨交易,應建立必要的業務隔離制度,不得利用其黃金期貨指定結算銀行及指定交割金庫的信息優勢,為其黃金期貨交易謀取不當利益。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商業銀行獲準參與黃金期貨交易,標志著中國銀行業首次從事境內期貨業務,有利于逐步完善銀行業衍生產品業務品種,提高銀行業綜合服務能力和競爭能力,有利于中國衍生產品市場的穩定發展。
這項政策出臺后,商業銀行將按照市場化原則,根據自身的戰略發展規劃與業務需求,由董事會自行決定是否開展黃金期貨業務,可以開辦,也可以不開辦。取得相應交易資格后,商業銀行將自主對黃金市場進行分析、判斷,并自行決定具體開展交易的時機與交易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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